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楙松
選任辯護人 李明峯律師
謝孟慈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2年度侵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3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000年0月間,為銷售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地 號0000號與0000號地號土地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乃透過友人介紹,與代號AC000-A110111之成年女子(真實姓 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所屬不動產仲介公司(下 稱甲女公司)聯繫,經甲女公司店長○○○(真實姓名詳卷) 指示副理○○○(真實姓名詳卷)與甲女於000年0月00日,前 往甲○○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已停止營運之印刷廠(下稱 甲○○住處)洽談,甲○○於當日除委託甲女公司銷售不動產事 宜外,並要求甲女以LINE通訊軟體互加好友,且贈送白米予 甲女。甲○○嗣於翌(00)日上午8時37分與甲女聯繫,以變 更銷售價額為由,要求甲女當日下午前往上址商談,經甲女 告知○○○後,因○○○與○○○均須前往臺中議約,遂指示甲女獨 自前往與甲○○洽談,甲女因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獨 自至上址會見甲○○。甲○○見甲女獨自前來有機可乘,竟基於 強制性交之犯意,先以護手霜來回塗抹於甲女雙手,再撫摸 甲女雙手,表示喜歡甲女等語,並將甲女強拉坐於其腿上, 撫摸甲女大腿,期間甲女均以「○大哥你不要這樣,我會害 怕」等語表示拒絕之意,並欲起身,卻遭甲○○強拉坐回其腿 上,嗣甲○○以遙控器將該處鐵門關上,起身將站立之甲女褲 襪及內褲拉下後,以手撫摸甲女外陰部,並以手指插入甲女 陰道內,甲女再度以「○大哥你不要這樣,我真的很怕」等 語表態拒絕,甲○○卻向甲女提議至樓上房間遭拒後,又開啟 一旁車庫內停放之自小客車後門,要求甲女於後座躺下,甲 女雖依指示躺在自小客車後座,卻仍不斷表示「○大哥你不
要這樣,我真的很怕」等語,甲○○依舊不顧甲女之拒絕,接 續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內,並以舌頭舔舐甲女之外陰部,而 以上開方法違反甲女之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二、嗣甲女於000年0月00日晚間前往成大醫院驗傷,經醫院進行 性侵害案件通報,始為警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 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09-112頁、第208-209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
㈠被告固坦認有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對於甲女為性交行 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是甲女自己 來坐在我的大腿,說她要當我的女朋友,抱著我要我給她面 子,讓仲介費由2%變成3%,鐵門關下來是她要求的,我說坐 大腿而已不用關鐵門,她說要進一步,我就照她的意思關鐵 門,我和她發生性行為沒有違反她的意願。選任辯護人則為 其辯護稱:依告訴人於原審之證述及證人○○○於偵查中之證 述可知,甲女之獲利會因仲介服務費提高而隨之增加,是被 告稱告訴人答應與其發生性行為之對價,係將仲介服務費提 高,較為可信;依甲女於事發後之反應並無驚慌失措或情緒 崩潰,可見本案係無感情基礎之利益交換,而○○○於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無法證明第一次契變書中底價部分係由告訴人 所更正,無法認定告訴人單獨前往被告住處係為調降底價之 事;本案案發後告訴人並未有立即提告之意,嗣後係為防止 被告向他人張揚而提告,其動機尚堪質疑;告訴人於案發前 即有精神科之就醫紀錄,是造成其創傷反應之來源不一,尚 難僅憑精神鑑定認告訴人罹患○○○○○○○○,即認定告訴人遭被 告性侵;於被告將鐵門拉下前,告訴人並未反抗或逃離現場 ,且被告如有強制性交行為,告訴人如何得以自由決定是否 上樓、並自由起身終止被告之行為;關於如何進入自小客車 內,告訴人前後指證不一,無從憑其供述內容為對被告不利 之認定依據。
㈡經查:被告於000年0月間,為委託銷售系爭不動產,透過友 人介紹,與甲女所屬不動產仲介公司聯繫,經甲女公司店長 ○○○指示副理○○○與甲女於000年0月00日,前往被告住處洽談 ,被告即贈送白米予甲女,並且與甲女加入LINE好友;嗣甲
女於翌日上午擬再度前往被告住處商談變更委託事項,因○○ ○與○○○須前往臺中議約,○○○遂指示甲女獨自前往,甲女因 而於當日下午4時許至被告住處;被告於甲女進入其住處後 ,有將鐵捲門關閉,脫去甲女之褲襪與內褲,以手指插入甲 女陰道,並以舌頭舔舐甲女外陰部,以此方式對甲女為性交 行為之事實,業據告訴人甲女、證人○○○、○○○證述明確(見 他字卷第14-17頁、偵1卷第23頁反面、偵2卷第107-108頁) ,並有甲女之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現場照片 6張、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土地一般委託 銷售契約書、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附卷可證(見警卷第21-2 3、25-27、29-33頁),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12 -113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於初見甲女時即已生追求之意,於案發當日上午更以變 更銷售價額為由,要求甲女至其住處洽商:
⒈證人○○○於偵查中證稱:我去過被告委託要賣的房子二、三次 ,第一次是和店長○○○一起去找被告,甲女第一次去是我帶 她去的;有天我和店長去台中簽委託,甲女說被告要改契變 ,所以她就自己去;我和甲女一起去時,被告有送甲女1包 米,他當天有加甲女的LINE(見偵2卷第104、106-107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第一次去拜訪被告是跟店長去,第 二次是跟告訴人去;我們都會給地主名片,看地主跟誰聯絡 ;被告只有拿1包米送甲女,沒有送給我,他也沒有加我的L INE(見本院卷第160、168-170頁);證人即甲女公司之店 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土地委託我們公司銷售,一 開始是我帶○○○去,當時大致上條件都有談了,只是還沒有 簽約,所以後來第二次是○○○和甲女去,印象中那次去有簽 約,第三次是甲女自己去,甲女出發前跟我說被告要契變, 因為我跟○○○當天要去台中沒辦法去,第三次去的時間不是0 月00日就是0月00日,距離第二次隔一、兩天(見原審卷第1 32-134、136-137頁);告訴人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店 長跟一位陳小姐他們先去找過被告,本來被告願意委託給他 們賣了,但是在寫好委託書的當下,又不願意簽名,我記得 他們委託書上是寫0月00日,店長他們回來之後叫我跟陳小 姐再跑一趟,但是我跟陳小姐再去是4、5天之後,○○○和○○○ 於000年0月00日去拜訪屋主,當時被告沒有簽名,000年0月 00日才由我及○○○去案發地找被告簽立;隔天被告8點37分打 LINE電話給我,說他的價錢有改,請我下午去一趟,剛好那 一天店長和陳小姐去台中簽委託,只能我一個人過去;000 年0月00日被告有請陳小姐幫他加我的LINE,還有送我1包米 (見他字卷第14-15頁、偵2卷第32-33、37-38頁)。前揭證
人關於本案簽約過程時序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參以依卷 附之土地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所示(見警卷第29-32頁), 其上所標註之日期為「000年0月00日」,承辦人為○○○,與 甲女前揭證述吻合,足認○○○及○○○係於000年0月00日,即前 往拜訪被告洽談委託銷售系爭不動產之事,惟當日因故未完 成簽約,嗣於000年0月00日始由○○○偕同甲女至被告住處完 成簽約,應可認定。
⒉甲女與被告於110年4月14日以LINE互加好友後,被告於翌日 上午8時37分即以LINE撥打電話予甲女,此有LINE對話紀錄 截圖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5頁),而甲女於當日(110年4月 15日)下午即前往被告住處,足見於案發當日,係被告於上 午即主動撥打電話邀約甲女見面,是甲女證稱被告於案發當 日上午主動撥打電話,要求其前往被告住處洽商乙情,與客 觀事證相符。被告辯稱是甲女主動打電話表示要前往其住處 云云(見原審卷第55、166、169頁),顯然與客觀事證不符 ,不足採信。
⒊就被告於案發當日,究竟係以何事由邀約甲女前往其住處商 談,甲女、○○○、○○○就此部分之證述固有些許出入,惟本院 衡酌證人○○○、○○○到庭證述時距離案發之時或已間隔數月, 甚或已逾1年,且證人所處理客戶委託銷售契約事宜之數量 眾多,當無法期待其等就本案發生之細節均能記憶清晰。再 者,依上開土地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 所示(見警卷第29-32頁、請上卷第9頁、限閱卷第39頁), 系爭不動產嗣後確有提高服務費之情,尚難排除證人○○○、○ ○○因此契變之結果而倒果為因,造成此部分記憶偏誤之情形 ,是無從以甲女之證述於該部分與其等略有齟齬,即認其證 述均不足採。更何況觀諸卷附之「000年0月00日委託事項變 更契約書」2份,其中1份於特約條款記載:「買方出價達新 台幣一坪肆拾伍萬元整,地主願意出售,仲介服務費貳%(『 貳%』塗改為『參%』,甲○○簽名於旁),永慶、台慶、有巢氏 ,只給台慶○○店委託。承辦人:甲女」(見警卷第33頁,下 稱「第一份契約書」),另2份則記載:「買方出價達新台 幣一坪肆拾柒(『柒』塗改為『伍』)萬元整,地主願意出售, 仲介服務費貳%,永慶、台慶、有巢氏,只給台慶○○店委託 。承辦人:○○○」(見本院限閱卷第39頁、請上卷第9頁,以 下各稱「第二份契約書」、「第三份契約書」)。對照3份 契約書之內容,被告委託銷售之底價確實有自每坪00萬元變 更為00萬元之情。佐以證人○○○就此於本院亦證稱:請上卷 第9頁(指第三份契約書)這份字跡是我寫的,我沒有印象 將柒改伍,特約條款最後一行那排字(指永慶、台慶、有巢
氏,只給台慶○○店委託)不是我寫的,柒是我寫的,限閱卷 第39頁(指第二份契約書)下面那排字(指永慶、台慶、有 巢氏,只給台慶○○店委託)是我寫的,不同字跡的部分應該 是告訴人寫的,因為我們一起稽核,當初是說每一坪00萬改 為00萬調降底價;我不知道為何要簽兩份委託事項變更契約 書,會不會是柒改為伍沒有簽名,所以去寫新的,因為公司 規定有改金額的話,更改的人要簽名(見本院卷第163-167 頁)。參照上開契約書3份,第二、三份契約書之甲女公司 名稱均以公司印章蓋印於上、承辦人均記載○○○、每坪價格 均由00萬元塗改為00萬元、仲介服務費均為2%,第一份契約 書之甲女公司名稱係以手寫註記於上、承辦人記載甲女、每 坪價格00萬元並未塗改、仲介服務費由0%塗改為0%,○○○更 簽名於塗改之文字旁等情,顯見第二、三份契約書均係由證 人○○○所書寫,甲女僅係於其上修改每坪底價,嗣因存有○○○ 所稱塗改須簽名之疑慮,甲女始自行於被告住處重新謄寫1 份全新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期間被告並同意將仲介服務費 由0%改為0%,經甲女更改並繕寫完畢後再交由被告簽名之事 實,應可認定。由此亦可印證甲女於偵查中所證稱:我跟他 說我要回○○科拿藥,我就起來用一用,把契變拿過來寫一寫 ,等簽完他開了鐵門等語(見他字卷第17頁),及於原審審 理時所證稱:被告當天打LINE過來時,只有說他要改底價, 是店長跟我說服務費要改為0%,所以我有跟被告說到服務費 0%的事,我一去就聊到他要改價錢,原本一坪00萬後來改成 00萬,接著談仲介費的問題,他一開始問我為什麼要0%改成 0%,然後說0%裡面0%要給我,在他對我不禮貌之前就談了, 但是那時還沒有完成契變(見原審卷第147-150頁),前後 關於完成契約之時間證述非但一致,且與證人○○○上開證述 及前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所揭示之內容均相吻合,益證甲 女之證述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⒋如前所述,被告委託銷售房地之事,原係由○○○、○○○於000年 0月00日至被告住處商談,於該日因故未簽約,乃由○○○於00 0年0月00日攜同甲女前往被告住處簽約,則依○○○二度前往 被告住處且為本案承辦人之身分,相較於甲女僅初次見面亦 非承辦人,被告卻排除○○○,僅主動贈送甲女禮物並與甲女 以LINE互加好友,對於甲女頻獻殷勤,更於翌日上午主動聯 繫甲女以變更銷售價額為由要求甲女前往其住處,諸此作為 均在在彰顯被告於案發當日與甲女相約見面,所稱之變更系 爭不動產銷售價格一詞僅係表面藉口,實際目的卻係對於甲 女意有所圖,甚為明確。
㈣被告對甲女強制性交之過程:
⒈甲女於偵查中結證稱:到被告家後,他跟我說本來銷售底價 是00萬,他說要改成00萬,所以我拿1張契變讓他簽,後來 他說他很喜歡我,如果他這裡賣一賣,我們兩個結婚,他會 給我一個保障,他可以匯1千萬給我,叫我不要在外面奔跑 ,我說○大哥我們不熟,才見過兩次面,而且你的年齡,我 爸才62歲,他說沒關係沒關係,我們可以認識看看;他拿了 1瓶護手霜擠在我的左手掌背上,說我的手臂也可以抹,我 就自己抹,他直接抓我的手,就直接從我的手掌背往上一直 摸到我的腋下,來回摸了很多次,他又把護手霜擠到我另外 一隻手,也是一樣,就直接往上摸到我腋下整個手臂來回摸 很多次,抹完之後我覺得不舒服,我沒有特別跟他講什麼, 但是他一直把我的手握住,還一直來回摸我的手,我有要把 手抽回來,因為他一直抓住我的兩隻手一直反覆的摸,後來 他就把我拉來他的大腿上面坐,手在我的大腿那邊游移,摸 來摸去,內外側都摸,當時我穿的是窄裙跟褲襪,我跟他說 ○大哥你不要這樣子我會害怕,而且我們真的不熟,他說沒 關係我會照顧妳,他還是在講那些廢話,我要起身,他還是 把我拉著坐回去,他就遙控把鐵門關起來,他把鐵門關起來 的時候就有摸到我的私密處,是隔著褲襪跟內褲,他從窄裙 下面伸進去摸,因為他本來就在撫摸我的大腿了,然後他就 緩緩的起來,我也跟著起來了,他就把我的褲襪跟內褲拉下 來,用他的手開始撫摸我的私密處,他的手有伸進去,我說 ○大哥你不要這様子,我真的很怕,我不知所措,我不知道 怎麼辦,他說我們到樓上的房間,我說我不要,他說要幫我 按摩,我說我不要,他開他轎車後座的門,叫我躺進去,他 鐵門拉下來,我又不認識他,我很害怕,從來沒有遇過這種 事情,我對他不熟悉我不知道他的下一步,我就聽他的話躺 進去,他就開始用手指直接侵入我的下體,之後他還是一直 用,我說沈大哥你不要這樣子,我真的很害怕,我不知道時 間過了多久,我的手有去推他的頭,他把我的手按過來,就 是把我的手撥開,他說我幫妳按摩,妳別緊張,之後他用他 的嘴巴去舔我的下體,感覺很噁心(被害人雙手敲打桌子) 等語(見他字卷第16-17頁、偵2卷第35-36、146頁);於原 審審理時復證稱:我去簽契約更改,然後被告強行幫我擦護 手霜,之後說要我去樓上,我說我不要,他就對我上下其手 把我的內褲跟褲襪脫掉,一手打開車門叫我進去車裡,他用 他的手指跟他的舌頭舔我,我有跟他說我不要我會很害怕, 但是他還是不聽;他先強行幫我擦護手霜,然後腿上游移, 他就把鐵門拉下來,他說要去樓上,我說不要;他叫我去樓 上時,已經對我上下其手,而且已經把我的內褲脫下來(見
原審卷第141-143頁)。甲女關於被告先強行幫其抹擦護手 霜後撫摸其大腿,並將鐵門拉下,再脫下其內褲,要求其上 樓遭拒後,打開車門要求其進入車內,再以手指及舌頭對其 強制性交等情,前後證述尚屬一致,並無矛盾之處。 ⒉甲女於案發當晚立即前往成大醫院驗傷,並由醫院進行性侵 害通報之事實,有成大醫院000年0月00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 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偵查隊110年4月30日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51-52 頁、第71頁彌封袋);另於甲女外陰部及陰道深部採證萃取 DNA檢測結果,檢出同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 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9日刑生字第110004597 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6日刑生字 第1110038657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2卷第19-22、67-69 頁),足認甲女所指證被告曾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及以舌頭舔 舐其外陰部等情,核與客觀跡證相符,堪以採信。 ⒊甲女於偵查中另證稱:案發當晚我去○○科看,我那時候也沒 有想說要把這件事告訴醫生,我想說算了,那時候我拿完藥 ,這個○先生在這個時間點(晚上8點21分)打我的LINE,我 不知道他有什麼事,我說○大哥你好有什麼事嗎,他沒有回 應,但是我卻聽到了他在跟人家聊天的聲音,我聽到一個女 生說,這個女生很清秀很漂亮,她不要你的錢嗎,○大哥跟 那個人説,我要跟她結婚給她1千萬,人家也不要,我聽到 另外一個男生的回應,我聽到○先生跟那個男生說,我之前 在弄她的時候,她下面很濕,她那個朋友就説,那個就是沒 有男朋友,久沒有用,她自己也很想要,我整個人很生氣, 我有男朋友,而且你對我做了這種事,你還去跟朋友講,就 是因為這段對話,我才覺得說我為什麼要這麼認命,當下我 不敢呼叫也不敢做任何事情,是因為我們仲介業,有女生被 客人性侵殺害,你說我不怕嗎,只是我想說人性沒那麼壞, 而且對方是一個70歲的阿伯;我聽到他這樣說我就摀住我的 一邊耳朵,之後他可能有拿手機,就說喂、叫我的名字,我 都沒有出聲音,就默默的把它掛掉了,他8點26分又打了一 通,就說我剛才拿給你的那顆鳳梨不好吃,我現在在我仁德 的朋友陳董家,正關廟出的鳳梨很甜很好吃,他幫我切一切 ,我說不用,他說不然他先冰著,叫我星期天去拿,我就說 不用,你自己留著吃,我就裝作我剛剛沒有聽到那通電話, 我沒有說什麼;我去驗傷是我想要保護我自己,因為他是一 個有要把房地拿出來出售的人,會接觸到我們仲介,我們仲 介真的沒有秘密,我受不了輿論的壓力,我怕他到處亂講話
,當時我去醫院只是想要先保存證據,我沒有想要報警,我 說可以幫我驗傷嗎,後來我有打電話給我男朋友他有過來, 那時候才決定要保存證據;我請我男朋友打電話跟我們店長 講,當天晚上被告被我封鎖了,他打電話給我,我也把他封 鎖了;隔天他還有打很多通電話到公司,因為有3個同事打 電話給我,說有一個東成街的屋主在找我,說我契變有寫錯 要去改,我就跟店長說他一直打去公司找我,店長就在群組 説,如果有人找我,說我請假,請他直接找店長(見偵2卷 第18-20頁)。甲女於000年0月0日確實前往○○科診所就診, 有○○○診所000年00月00日○○○字第1121222號函檢送甲女000 年1月1日至12月19日止之就醫病歷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59、64頁),佐以依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 示(見警卷第27頁),被告已遭告訴人封鎖,且其確實於00 0年0月00日20時21分、26分,前後撥打16分鐘及3分58秒之 電話予告訴人;另依甲女工作群組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2卷第163頁彌封袋),○○○於000年0月00日在公司群組 內表示:「如果要在(應為『找』之誤)甲女的電話。回說甲 女請假。有事請客人撥我電話」,以上就診紀錄及對話紀錄 截圖之內容均與甲女前揭證述相吻合。參以證人○○○於偵查 中亦證稱:我是110年4月16日凌晨,經由甲女的男友告知, 他一開始責怪我怎麼讓甲女一個人去,他說甲女被性侵,我 知道本案後,這個物件就沒有上架;被告於000年0月00日有 打很多次電話來公司要找甲女,甲女案發後就休息一個禮拜 ,所以被告沒有聯繫到她,被告就一直打來公司,公司值班 的業務跟我說他有大小聲(見偵2卷第108-109頁),其證述 與甲女前揭證述互核大致相符,堪認甲女於案發翌日凌晨, 即委由其男友告知○○○其遭被告性侵之事,被告委託銷售之 物件因而未於該公司上架銷售,而被告因遭甲女封鎖無法尋 得甲女,乃轉而致電甲女公司欲與甲女聯繫。是以甲女於案 發後之種種反應,應足證其確係遭被告強制性交,始造成其 於案發後,對身為客戶之被告封鎖來電、切斷聯繫,甚至使 被告委託其銷售之房地未能順利上架銷售。
⒋被告雖辯稱:是甲女自己來坐在我的大腿,說她要當我的女 朋友,抱著我要我給她面子,要將仲介費由0%改成0%云云。 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先辯稱只有用手撫摸甲女大腿、私處 ,並未以手指插入陰道云云(見警卷第4頁、偵1卷第13頁、 偵2卷第51頁),直至前揭DNA鑑定結果出爐後,被告於原審 始改稱有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內(見原審卷第55頁),其供 述前後不一。更何況倘若甲女於案發當時係為調高仲介費而 對被告主動投懷送抱,於離開被告住處時目的既已達成,又
豈會於稍後旋即前往醫院驗傷,再對被告電話進行封鎖,更 委由其男友告知○○○遭被告性侵之事,導致被告委託銷售之 物件無法上架銷售?甲女於案發後之諸多反應及舉措,顯然 均背離被告所辯稱因甲女係為達調高仲介費目的而主動投懷 送抱,此由證人○○○所證稱:「(以000年0月00日甲○○委託 契約進行到的階段,當時根本還沒有上架,如果當下甲女為 了要促成契約而色誘甲○○,她會出現之後甲○○找她卻不理甲 ○○的情況嗎?)這樣不合理,甲女應該要理會甲○○,物件也 還沒有找到買方,她可能會同時得罪案主和公司」等語(見 偵2卷第109頁)亦可獲得印證。被告就此雖又供稱:過幾天 我看到契約上委託銷售期限寫成7月30日,我打電話去他們 公司說改成7月10日,甲女就不滿,就沒有再理我,電話她 也不接(見偵1卷第12頁反面、偵2卷第53頁),惟被告於案 發翌日後多次致電甲女卻未取得聯繫,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 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5頁),顯然甲女於被告致電甲女公司 之前即已封鎖被告,與被告所稱之嗣後更改委託銷售期限毫 無干涉。況且被告縱有變更銷售期限之情事,如於銷售期限 之前順利售出,依約甲女仍得獲取報酬,如未順利售出,屆 時亦可延長銷售期限,換言之,銷售期限之變更實已無關宏 旨,甲女有何必要為此微不足道之原因,即封鎖被告之電話 並指控遭被告性侵且造成該物品無法順利銷售?果若如此, 其為獲得更高額之服務報酬而如被告所稱投懷送抱任由被告 對其口交指交等犧牲,豈非均付之一炬?是被告前揭辯解, 實無法合理解釋甲女於案發後旋即態度丕變之原因,難以採 信。
㈤甲女於案發後罹患○○○○○○○○:
⒈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甲女跟我說明本案時,有哭跟情 緒失常,事情發生之後有休息兩個禮拜;案發之後我們公司 就沒有銷售這個案件,隔了一段時間應該超過半年,其他同 事又去找被告簽立這份委託;甲女應該在1月13日跟我講的 ,我們公司有規定簽了一般簽的委託,避免業務重複簽,都 會上傳到公用群組,甲女看到之後存下來傳給我,意思是為 什麼公司又開始賣這個物件,為什麼這個業務又會簽回來; 我記得甲女那天上救護車送○○急診,有吞安眠藥(見原審卷 第130、139-140頁),佐以甲女確實曾傳送1份一般委託銷 售契約書之照片檔案予○○○,並向其詢問:「店長」、「你 看到了嗎」,此有甲女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 (見偵1卷第43頁);而甲女於000年0月00日晚間,因藥物 過量、左側手部燒傷、輕鬱症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乙節 ,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服務證明、奇美醫院00
0年0月00日診斷證明書附卷足參(見偵1卷第44頁及反面) ,足證甲女於案發後即因情緒不佳,而請假一段時間未能工 作,復於000年0月00日當日發覺被告前所委託銷售之物件於 甲女公司上架銷售,因而有服用過量藥物之自殺行為。 ⒉甲女於000年0月00日在成大醫院○○部門診,接受包含醫師、 臨床心理師、社工師之衡鑑評估後鑑定結果略以:「依會談 內容、衡鑑結果、及行為觀察,甲女在認知能力方面屬中等 偏下水準,在細節觀察有較佳表現,對於多元訊息之整合處 理相對較弱。甲女過去雖經歷諸多重大壓力事件,但仍可維 持工作表現、親子教養、及家庭生活。甲女在000年0月00日 被加害者性侵後,情緒壓抑,出現強迫侵擾的創傷事件回憶 ,持續逃避創傷經驗相關的刺激,創傷之後持續負面情緒改 變,曾有一段時間難以感受正向情緒,也有創傷後警醒性及 反應性顯著改變。負面情緒、警醒、及易怒等症狀仍殘存至 今。...甲女在遭受加害人性侵後,曾有一段時間罹患○○○○○ ○○○,顯著影響生活,且目前仍有殘餘○○○○○○○○之症狀。」 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1年11月24日成附醫精神 字第1110024358號函暨檢附甲女之精神鑑定書在卷可佐(見 偵2卷第163頁彌封袋)。則由甲女於案發後即因情緒不佳, 請假休息一段時間未能工作,復於111年1月13日當日發覺被 告前所委託銷售之物件於公司上架銷售,因而有服用過量藥 物之自殺行為等情及前揭精神鑑定結果勾稽以觀,甲女於案 發後,確曾罹患○○○○○○○○,由此亦可佐證其所證述遭被告強 制性交乙情,應可採信。
⒊至於甲女於案發前雖已罹患○○○及○○○○○○○○而至○○科就診,此 有○○○診所112年12月22日○○○字第1121222號函檢送甲女000 年1月1日至12月19日止之就醫病歷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59-74頁),惟依上開病歷紀錄,並未記載甲女於案發前 即已罹患○○○○○○○○,於案發後始出現○○○○○○(見本院卷第64 頁);由此足證甲女係於本案案發後始罹患○○○○○○,與其前 所罹患之○○○並無關聯。況且依上開診所000年0月00日之病 歷記載:「上次回診沒講 ○○○ 當天被客人用手指性侵 後 來有去驗傷 報案 社工有介入 敘述當下的過程 呆住 無法反抗 只想努力離開現場 depressive mood worsen」 、000年0月00日病歷記載:「○○案進入司法程序了 這陣子 情緒容易失控 depressive mood」、000年0月00日病歷記 載:「上週○○送醫 ○○ ○○○ 拒絕住院 看到同事去簽那個 性騷擾男人的案子的名字 就崩潰了 同事不知情 主管知 道後就請同事退掉 憤怒 擔心司法不如預期」(見本院卷 第64-65、67頁),更得以佐證甲女於本案案發後,確實情
緒不佳,甚至有情緒崩潰○○之情,此心路歷程及心境轉折, 均有脈絡背景可循,且與經驗法則均無相違。由此益證甲女 所證稱於000年0月00日下午在被告住處遭被告強制性交乙情 ,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㈥按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基本構成要件須以「對於男女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 前提。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 」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 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 本罪。經查:被告對甲女撫摸其手臂、大腿期間,甲女即多 次以「○大哥你不要這樣,我會害怕」等語表示拒絕之意, 被告明知上情卻不加理睬,以遙控器拉下鐵門後,不顧甲女 已明示反對之意,仍以手指侵入甲女之陰道內,對甲女為性 交行為,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所實施之性交行為,已屬 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應可認定。
㈦對於其餘被告辯解及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所不採之理由: ⒈關於本案仲介服務費由0%提高至0%,甲女是否會因此而獲取 更高額報酬,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成交價格的0% 是我們的傭金,開發及銷售各一半,甲女跟○○○是開發,開 發的傭金裡面要先跟公司拆,公司再分一半,另外一半由甲 女及○○○分,所以傭金提高的話,甲女的獲利也會增加(見 原審卷第138頁),與甲女所證稱:本件的開發人員有三位 ,就是我、店長○○○及○○○,獲利會由我們三人均分,我們拿 到的金額是成交價的0%,0%會給介紹人,至於介紹人是誰要 問店長,我不會因為服務費提高而多拿到錢等語(見偵2卷 第32頁)固有不符,惟本案委託銷售確有介紹人之事實,業 據證人○○○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32頁),就此證人○○○於 本院亦證稱:服務費是分給開發及銷售人員比例各半,本案 開發是我、店長及甲女,基本上有介紹人也會給介紹人服務 費,本案有介紹人,是店長在分配,告訴人説0%變0%多的0% 要給介紹人應該是如此(見本院卷第172頁),核與甲女前 揭證述相符,堪認甲女所證稱0%是要給介紹人等語,應可採 信。更何況甲女若係圖此0%之服務費,而同意被告對其所為 之性交行為,於本案發生後,既已與被告完成契約變更,將 服務費更改為0%,而達成其原所圖目的,又何須立即前往驗 傷、封鎖被告電話,並由其男友告知○○○其遭被告性侵之事 ,使本案委託銷售之物件無法順利上架銷售?如此豈非與原 所圖賺取更多服務費之目的背道而馳?由此足見此0%服務費 日後是否可由甲女分配,以甲女於案發後之種種反應即可知
根本非本案重點,選任辯護人據此甲女關於本案枝微末節之 證述與證人○○○不符,進而質疑甲女證述之憑信性,實屬無 據。
⒉選任辯護人另以甲女於案發時未抗拒、未逃離,且於事發後 仍簽署契變書、可與被告通話、向○○○表示「均處理好了」 ,並無驚慌失措或情緒崩潰之情,復未有立即提告之意,主 張甲女係同意被告所為性交行為云云。惟查:
①人的存在是無法輕易言喻的複雜境遇。每位被害人於面對突 然其來的性侵害當下,所會產生之各種反應,隨著各被害人 之內在意識、心理狀態及反應能力各有不同,未予抗拒、未 對外求救,並不當然意謂著同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所謂的 性侵被害人必定會極力抗拒、對外求救之情節,僅係傳統社 會忽略人類內在意識之異質性及繁複多元,而強加於被害人 之單一、扁平、刻板樣貌及想像。同樣的,案發後立即報警 、提告等情境,亦不當然發生於所有性侵被害人身上,畢竟 此亦涉及每位被害人自身之價值觀、人生際遇及個體存有處 境難題,況且傳統社會對於遭性侵之被害人往往投注諸多異 樣眼光,更導致被害人有時寧願保持沈默,以避免造成自身 二度傷害,是不能以案發後噤聲不語、靜默以對,即認定被 害人未遭性侵。
②甲女於偵查及原審已證稱:當下我不敢呼叫也不敢做任何事 情,是因為我們仲介業,有女生被客人性侵殺害,你說我不 怕嗎,只是我想說人性沒那麼壞,而且對方是一個70歲的阿 伯;之後我看到警察時也很反感,想說為什麼會有警察,我 只是想要保護我自己,留著那些東西讓他不要在外面亂講話 ,因為他會跟朋友講,我不曉得他會不會跟仲介同業講;案 發當下只有我們二個人,我從出社會到現在,沒有遇到過這 種狀況,所以我當時是傻掉,我從他幫我擦護手霜的時候就 傻了,在甲○○摸我大腿的時候,我有跟他說不要這樣,我會 害怕;他當時遙控器放桌上,我沒有想到把它拿來開門離開 ,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當時我一片空白,整個人不知所措 ;我沒有積極反抗,是因為擔心生命受威脅(見他字卷第18 -19頁、偵2卷第35-36頁、原審卷第141-142頁),業已吐露 其惟恐於案發時抗拒、逃跑,會帶來更多對於人身安全之危 害,且因未曾遭遇類似事件,以致一片茫然、不知所措,除 了對被告說「不要這樣,我會害怕」及拒絕被告上樓之邀約 外,已無法另行為其他抗拒或逃跑之舉措。再者,其於案發 後按步就班簽署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並通知陳○安已完成契 變,亦係其於遭性侵後慮及被告為其客戶,惟恐報警後遭性 侵之事為周遭眾人知悉及影響其業務進行等利害關係及自身
處境,而考慮息事寧人、忍氣吞聲之原因。況以甲女嗣後於 LINE通話中,聽聞被告與友人言談中,對其所為輕蔑貶抑之 言詞後,思及被告於對其強制性交後仍不知檢點,更進一步 向友人炫耀性交一事,因而氣憤難平,為保護自身始先行前 往醫院驗傷等情,已對於被告強制性交之行為做出反應,實 不得僅以其於案發時未抗拒、逃跑且未於第一時間報警,即 認其未遭被告強制性交。
③抑有進者,於本案案發時,甲女為房屋仲介公司之業務員, 被告為其公司客戶,被告年紀已近70歲,與41歲之甲女(見 警卷第71頁彌封袋)年齡差距近30歲,況甲女於案發時即係 處於離婚狀態,且罹患○○○,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111年11月24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10024358號函暨檢附甲 女之精神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2卷第163頁彌封袋),足見 雙方之階級、年齡、經濟狀況差距均屬懸殊,於社會結構下 ,早已存有因上開多重因素所交織形成之權力差距關係,尤 以被告為委託甲女公司銷售房地之客戶,身為業務員之甲女 ,對於客戶之要求唯命是從、未敢拒絕,其等間所存在之不 對等支配權力關係,加以甲女身處於被告住處之陌生環境, 孤立無援,復憂心抗拒將造成身體、生命進一步之危害,導 致甲女僅能以口頭拒絕,不敢進一步以肢體反抗、逃跑,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