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旭彬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豐雄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鄭鴻威律師
楊濟宇律師
被 告 江信寬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游秉宸
選任辯護人 林奕翔律師
黃冠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36、17163號;移送併
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599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
同署112年度偵字第7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28分之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旭彬等4人被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 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 因被告吳豐雄及其選任辯護人林育弘律師表示其與被害人家 屬方面仍持續商談和解事宜,雙方已有初步共識,顯有達成 和解之高度可能;另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林宏政律師亦具狀 表示被告吳豐雄與告訴人關於和解賠償金額已有初步共識, 惟告訴人尚需約一週時間以簽立和解書等語,則本件如仍依 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達成 和解,對於被告之刑事責任有實質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 前一併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家屬之和解情形,且避免再開辯論 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 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為此延展宣判期日,改定 於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