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7號
原 告 吳翊綸 住○○縣○○巿○○00號
被 告 詹博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2,17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加入綽號「○○」(下 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 車手。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20日晚間8時43分許, 假冒寶雅電商、富邦銀行服務人員致電伊,佯稱因系統錯誤 ,將重複自伊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致伊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匯款如各該 編號所示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1萬2,088元,至該詐欺集 團控制之訴外人○○○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訴外人○○○設在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 帳戶),加計匯款手續費90元,致伊受有損害共計41萬2,17 8元。被告隨即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分別前往臺中市○區○○街 00號統一超商民府門市及不詳地點,提領甲、乙帳戶內金額 計41萬1,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4 1萬2,178元,及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 息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各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附民卷第21頁) ,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 規定,視同自認。參以被告因上開行為,業經法院認犯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判 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在案(下稱刑案),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本院112年 度金上訴字第3063號刑事判決可稽(見附民卷第7至13頁, 本院卷第5至11頁),並據本院調取刑案全卷查閱屬實。是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2項、第185條第1項各有明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前 開方式詐欺原告匯款至甲、乙帳戶,並使原告為匯款而額外 支出手續費,續由被告提領款項,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自屬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且該當 刑法詐欺取財罪,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受有損害 ,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41萬2,17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萬2, 1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日(送達證書 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 裁判費。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 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入帳時間 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1年6月20日21時7分 111年6月21日1時41分34秒 網路銀行匯款 9萬9,989元 甲帳戶 2 111年6月21日0時4分 111年6月21日2時4分14秒 同上 9萬9,989元 3 111年6月20日21時8分 111年6月21日1時41分40秒 同上 9萬9,989元 乙帳戶 4 111年6月21日0時3分 111年6月21日2時4分6秒 同上 9萬5,999元 5 111年6月21日0時4分 111年6月21日2時4分29秒 同上 9,999元 6 111年6月21日0時6分 111年6月21日2時4分31秒 同上 6,123元 合計 41萬2,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