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111號
TCHV,113,上易,111,202405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林彭冬妹(實為林三豐以林彭冬妹名義上訴)
被 上訴 人 林聖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真偽,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冒用他人姓名提起 訴訟或提起上訴、抗告者,應以其訴、上訴或抗告為不合法 而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民國28年度上字第1644號判決、 93年度台抗字第57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81年度台 抗字第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於112年12月15日經原審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原審法 院固於113年1月12日收受具狀人「林彭冬妹」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及於同年1月26日收受「林彭冬妹」訴訟代理人張智 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之上訴理由狀,並經原審法院於113年2 月26日以苗院漢民睦112訴257字第05191號函送本院核辦( 詳本院卷第3至9、13至35頁)。惟查:
(一)本院嗣於113年4月1日收受具狀人「林彭冬妹」之同年3月 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詳本院卷第81至83頁),因該狀非 經由上訴人林彭冬妹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 為之,本院為求慎重,經書記官電話聯繫上開訴訟代理人 ,確認是否為林彭冬妹本人撤回上訴,該訴訟代理人除於 公務電話中確認該民事撤回上訴狀非林彭冬妹所寫,復提 出同年4月8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再次確認林彭冬妹並無印 象有簽署該民事撤回上訴狀,林彭冬妹亦無撤回上訴之意 (詳本院卷第97至103頁)。
(二)本院如期於113年4月11日行準備程序,並請林彭冬妹親自 到庭,以配合本院查明真相,經本院先行確認林彭冬妹之 聽力、慣用之語言、並詢問其生肖、目前所在位置、家庭 成員狀況、住址、教育程度及在法庭上坐在其對面之人為 何人等問題?依林彭冬妹的回答內容,可知林彭冬妹聽力 正常,可以聽懂本院以國語詢問之事項,知道自己生肖屬 雞、農曆生日為00月00日,原有兒子林○輝林○發改名 林○富)、女兒林○珠改名林○柔),林○輝林○珠均已 過世,目前所在位置是法院,法庭上坐在其對面之人,是



其長孫林聖晉林聖晉的父親林○輝因為心臟不好而過世 ,林聖晉與其母親住在臺北,其自己目前和小兒子林○發 住在○○,林○發有二個小孩,分別是林○原林○彬,其在 日據時期有唸小學,學歷是小學畢業,認識部分國字,民 事撤回上訴狀的內容,有的看得懂,有的看不懂(詳本院 卷第112至116頁),足認林彭冬妹於本院上開庭期,意識 確屬清晰,能明確瞭解本院的問話,並適切回答問題。再 依林彭冬妹於本院該次準備程序之下列陳述:「(法院目 前有一個案件,是妳告妳孫子林聖晉,妳知道嗎?)不是 我告他的。」;「(請上訴人親自確認113年3月30日民事 撤回上訴狀是否本人親自簽名、蓋指印?或係授權他人製 作?上訴人有無撤回本件上訴之真意《提示本院卷第83至8 5頁》?)這撤回上訴狀名字是我寫的,指印我忘記了。」 ;「(妳為什麼簽這份撤回上訴狀?)去苗栗律師事務所 叫我簽名,我就簽的,事務所我不知道地址,是我兒子林 ○發帶我去的。」;「(妳是否知道簽立這份書狀,是什 麼意思?)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是在苗栗律師事務所簽 的,是我簽的沒錯。」;「(原審卷第95頁之民事委任狀 ,其上『林彭冬妹』之簽名《署押》二枚,是否為上訴人所親 簽《提示原審卷第95頁》?)上下二個都是我簽的。」;「 (原審卷第275頁之民事委任狀,其上『林彭冬妹』之簽名《 署押》二枚,是否為上訴人所親簽《提示原審卷第275頁》? )上面不是我簽的,下面是我簽的。」;「(本院卷第7 至9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林彭冬妹』之簽名《署押》 一枚,是否為上訴人所親簽《提示本院卷第7至9頁》?)好 像不是我簽,我簽的名字沒有那麼漂亮。」;「(剛剛法 官問妳,說妳有沒有告妳孫子林聖晉,妳說沒有,是不是 ?) 我告他幹嘛。」;「(妳從頭到尾都沒有要告林聖 晉的意思嗎?)沒有,我孫子很乖。」;「(既然妳沒有 要告林聖晉,為什麼會到苗栗的律師事務所去簽名?)我 兒子林○發叫我去的,我孫子很乖。」;「(林○發叫妳去 苗栗律師事務所,有沒有說要做什麼?)沒有。」;「( 既然林○發沒有告訴妳要做什麼,為什麼叫妳簽名就簽名 ?) 我不知道,他叫我簽,我就簽。」;「(目前法院 有一個案件,是妳當時在苗栗地院對妳的孫子林聖晉提告 ,請求林聖晉要把苗栗縣○○鄉○○段000、000、000等3筆地 號土地以及苗栗縣○○鄉○○村○○○00之0號房屋要回來,苗栗 地院判決後,妳有提起上訴,如果妳沒有要告林聖晉的意 思,那本件妳有沒有要撤回上訴?)我沒有要告他,我不 知道誰告他。現在這土地是有要賣給別人嗎?這土地是我



買的。」(詳本院卷第112至117頁),可知林彭冬妹自始 並無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意,其雖有與林三豐前往 苗栗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在原審卷第95、275頁之民事委 任狀上簽名,然其根本不解各該民事委任狀之意,亦難認 其有委任林三豐林港豐、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提起 本件訴訟之意。
(三)本院經調取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於本院遞狀時之 監視錄影畫面(詳本院卷第157至165頁及密封袋內之錄影 光碟),確認遞狀者為一名白頭髮女性後,再訂同年5月9 日行準備程序,並請林彭冬妹親自到庭,以配合本院查明 真相,期間再於同年4月18日收受具狀人「林彭冬妹」之 同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詳本院卷第141至143 頁),依林彭冬妹於本院該次準備程序之下列陳述:「( 請妳確認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上面「林彭 冬妹」的手寫簽名和指印,是否妳親自簽名、蓋印《提示1 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原本》?)這個名字好像 是我簽的,指印我忘記了。」;「(妳是否知道這份民事 聲請撤回上訴狀內容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 這份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是妳請律師事務所的人提出 的?)我不知道。」;「(本院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庭 期,妳到庭說妳沒有要告妳的孫子林聖晉,為何今日又提 出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我忘記。」;「(經本院調取 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於本院遞狀時之監視錄影檔 案,這個遞狀的白頭髮女性是何人《提示監視器翻拍照片》 ?)是我媳婦王○嬌。」;「(為何王○嬌會拿妳簽名的11 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來法院遞狀?)這名字是我簽 的,是王○嬌叫我簽,我不知道簽這個做什麼,那時候是 在後龍拜拜。」;「(本院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庭期, 妳說本院卷第7至9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面『林彭冬妹』的 簽名不是妳簽的,也就是說妳不知道有上訴這件事情《提 示本院卷第7至9、114頁》?)不是我寫的。」;「(你有 請任何人幫你寫這份書狀?)我沒有。」;「(你知不知 道你有向法院提起上訴?)我不知道。」;「(妳有委任 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來法院打官司?)沒有。」;「 (妳有沒有看過這份民事委任狀,上面「林彭冬妹」簽名 及印文,是否妳簽名、蓋印《提示本院卷第43頁》?)這個 名字不是我字,至於印文部分,我不知道,這個字不是我 寫的。我沒有看過這份委任狀。」;「(妳到底有無告林 聖晉?)我沒有。」;「( 為什麼妳的兒子林○發說,妳 有告林聖晉?)林○發告他?」;「(我的意思是說,為



什麼妳的兒子林○發說,妳有要告林聖晉?)我沒有啊。 」,及被上訴人及林三豐均當庭確認該名白頭髮女性遞狀 者為被上訴人母親王○嬌林三豐自承本院卷第7至9頁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上面「林彭冬妹」的簽名,是其所簽名, 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是其請林彭冬妹簽名等 情(詳本院卷第154頁),除再次確認林彭冬妹自始無對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意外,林彭冬妹並無提起本件上 訴,亦無在113年1月12日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簽名,其雖有 在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 撤回上訴狀簽名,然各該上訴狀分別是王○嬌林三豐請 林彭冬妹簽名,林彭冬妹完全不知各該書狀內容之意,林 彭冬妹甚至將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誤認為其於 苗栗律師事務所簽名之原審卷第275頁民事委任狀。本件 既係林三豐擅自以林彭冬妹之意提起上訴,林彭冬妹已明 確表示並無對被上訴人提告之意,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既不合法,自無後續撤 回上訴之問題,本院亦無從廢棄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三、末查,林彭冬妹已表明未委任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進行 本件訴訟,本院卷第43頁之民事委任狀,其委任人「林彭冬 妹」之簽名,與本院卷第7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林 彭冬妹」之簽名,筆跡相同,應同係林○富所簽,本件既無 林彭冬妹委任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之事實,自不列其等 為訴訟代理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