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0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黃進發
黃進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新豐
0000000000000000
陳士元
0000000000000000
陳明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蓁
被 上訴人 陳錦芳
0000000000000000
陳黃玉釵
0000000000000000
紀桂美
0000000000000000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永祥
0000000000000000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