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460號
TCHV,111,上易,460,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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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上訴人 許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所有重劃前臺中市○○區○○段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屬其負責辦理之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案範 圍,經比較被上訴人於重劃前後之土地分配面積及地價,被 上訴人應向其繳納差額地價,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命被上 訴人給付新臺幣87萬4,525元本息等語。又訴外人羅○霖訴請 確認上訴人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之另案訴訟,經本院 109年度上字第502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確認上訴人不成 立,案經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有另案判決(原審卷 第597至616頁)、歷審裁判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91頁)為 證。另案判決之主要爭點為上訴人會員大會就理監事選舉辦 法所採無記名連記法及相對多數決之決議內容,是否違反獎 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 項規定(原審卷第606至608頁),而與此爭點相關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100、2317號 判決(原審卷第617至622頁、本院卷第145至159頁)見解歧 異,有待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本院審酌另案判決之結果 ,即上訴人是否成立,足以影響本件訴訟程序與實體權利義 務關係,且兩造均陳明同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28 9頁),為免裁判兩歧,認有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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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