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0號
TCHM,113,附民,60,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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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夏珍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被 告 李健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9號加重詐欺 等案件(下稱本件刑案),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900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 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 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四、經查:
 ㈠原告前已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即本件刑案第一審審理中,具 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對被告李健誌及共同被告詹凱甯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民前案),請求其2人連帶給付18 萬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12年9月  26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審理,嗣 經該院南投簡易庭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投簡字第543號 民事簡易判決命其2人應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等情,有 該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卷宗影本及移民庭裁定書、112 年度投簡字第543號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 ㈡茲原告復於113年2月21日即附民前案繫屬中,就本件刑案同 一原因事實,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李健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18萬900元,核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訴之聲明均與附民前案相同,是原告對被告就同一事件更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重行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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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