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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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炯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炯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99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