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15號
TCHM,113,聲保,315,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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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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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國華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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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