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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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丁東銘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