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泓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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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泓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泓凱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