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達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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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達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達毅(下稱受刑人)前因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