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63號
TCHM,113,聲,563,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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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燿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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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燿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燿荃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3日是否請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堆置廢棄物罪各1次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次,對於危害社會 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至受刑人雖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所示定刑範圍表示「109年有竊 盜罪跟這些案件都是同一年度的案件,之前有2張狀紙聲請 合併都沒有消息,懇請鈞長查明」等語,惟受刑人另案竊盜 罪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並非本院可得審酌,併予說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強制換頁==========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9.13 109.11.23 109.07.23 110.01.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30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9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 判決日期 112.03.16 112.05.19 112.11.30 112.1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 確定日期 112.03.16 112.06.20 112.12.29 112.12.2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0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號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4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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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