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47號
TCHM,113,聲,547,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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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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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熙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 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4、6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 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 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 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 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4月 8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 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



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 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3年5日6日收受本 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 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3-109頁)。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分別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 人未遂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在110 年5月至同年0月間,且屬毒品相關犯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 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之犯罪時間自110年間某日起,迄111 年6月21日查獲止,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 在111年6月21日,可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與編號4至6 所示各罪其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不高(數罪間時間有相當 間隔、法益侵害種類不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附 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等一切情狀, 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考量行為人之年齡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劉清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8次) 有期徒刑7年8月(3次) 有期徒刑3月(8次) 犯罪日期 ①110.05.30.、 ②110.06.17.、 ③110.08.10.、 ④110.08.22.、 ⑤110.08.10.、 ⑥110.06.16.、 ⑦110.07.06.、 ⑧110.07.16. ①110.08.05.、 ②110.08.22.、 ③110.08.27. ①110.05.12.、 ②110.06.02.、 ③110.06.17.、 ④110.06.19.、 ⑤110.07.08.、 ⑥110.08.10.、 ⑦110.06.08.、 ⑧110.08.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72、803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72、803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72、8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判決日期 112.01.19. 112.01.19. 112.01.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6.01. 112.06.01. 112.06.0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59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0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劉清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8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月 犯罪日期 110年間某日~111.06.21. 111.06.21. 111.06.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0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 判決日期 112.06.30. 112.06.30. 113.01.1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0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09. 112.08.09. 113.02.1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0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0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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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