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96號
TCHM,113,聲,496,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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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炫達
0000000000000000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
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
113年2月27日中檢介義113執聲他812字第1139022485號函),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
 ㈠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以下稱「A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以 下稱「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下同)15年8 月、18年9月確定在案,A裁定、B裁定合計接續執行34年5月 。A裁定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5年7月25日;B裁定各 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9月25日,犯罪日期為105年1 月20日至000年0月0日間。是B裁定附表多數之罪,係在上開 A裁定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5年7月25日後所犯,不符 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 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㈡惟按,A裁定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105年4月26 日至000年0月0日間,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9月25日; 另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5年1月20日至000年0月0日間 ,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6年9月25日,本得合併定應執行 刑。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合計最長刑期不逾32年6月(A裁 定附表編號9至13,與B裁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 逾30年;加計無庸重覆定應執行刑之A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 罪曾定應執行刑2年6月),而其總和下限則為10年5月(亦 即各刑之最長期,就A裁定附表編號9至13與B裁定而 言,係 A裁定附表編號12之罪,宣告刑7年11月;加計無庸重覆定應 執行刑之A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2年6月)。 ㈢而檢察官以A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15年8月(下限為7年11月,



即附表編號12之罪),另接續執行B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18 年9月(下限為7年10月,即附表編號13、18之罪),固非無 據。然A裁定附表編號9至13之罪及B裁定諸罪中,多為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重罪,犯行類似、時間密接,且並非侵 害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 性自主)之罪。上開諸罪原可合併定執行刑,卻因此遭割裂 分屬不同定刑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致接續執 行有期徒刑長達34年5月。
㈣亦即本案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 ,以A裁定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B裁定,接續 執行之刑期合計34年5月;相較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 合計刑期總和上限不逾32年6月,總和下限為10年5月,此二 種定應執行刑組合所造成之刑期差異,至少差距1年11月以 上,最多則可長達24年以下。此情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 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且如重新 組 合另定上述7年11月以上、但不得逾30年上限之責罰相當之 應執行刑期,也不會造成受刑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 ㈤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 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 定日期為基準之A、B裁定組合,反而顯然更不利於受刑人, 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 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考量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 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受刑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 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 為此,受刑人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7日中檢介 義113執聲他812字第1139022485號函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 求法院更定應執行之刑,實感德便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 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 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 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刑法第50條第1 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 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



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 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 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 另行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 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 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 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 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 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 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 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 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 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 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 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 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 ,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 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 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 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 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 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 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 難據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3、446、332號、29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
 ㈠本件係受刑人認本件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應 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 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2月27日中檢介義113執聲他8 12字第1139022485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不服檢 察官之上開執行指揮,並於本院函詢其意見時主張係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2月27日中檢介義113執聲他812 字第1139022485號函向本院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更定應執 行刑云云,有受刑人113年4月26日刑事答覆狀在卷可參。就



形式上而言,該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其函之意 旨已經明確表示拒絕受理受刑人關於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以此向本院聲明異議,其聲明 異議之程序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及其應受刑罰之實體法,其用為評價、 非難之標的及對象,均為歷史上曾經發生而在事實上已經終 結之事件,或在規範上其界定應受清算標的時空範圍之要件 已經成就並特定之法律事實,無從將嗣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溯 及計入或變更已經既成為評價標的之本質及內涵。是前引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構成 要件內涵,並以「併合處罰之」為其法律效果,則就時空、 歷史之進程而言,凡行為人所犯應構成數罪之多筆犯行中, 一經出現有裁判確定者,前開所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 要件及範圍即告成就並特定。茲不論行為人是否自此即未更 犯他罪,應無二致。是依前所述,其經特定後方才另犯之他 罪除無從再溯及併入外,茲在條件成就(最先判決確定之案 件出現)斯時即已對應並該當應併合處罰要件之數罪既已特 定,邏輯上亦無從以其他判決確定在後之罪,於形式上亦能 套以同一條文規定之要件為由,而強予拆分、兼併之理,誠 不待言。查,本件檢察官依法執行A裁定所宣示之應執行刑 (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案件判 決確定日105年7月25日之前所犯,已特定其範圍、內涵之數 罪且均經判決確定),之後檢察官始就所餘之罪(即附表二 所示各罪)依同一規則,找尋成就並特定應併合處罰數罪之 範圍,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如B裁定所示,繼而依法對受刑人 接續執行A、B二裁定所定之刑期計34年5月,要無不合。而A 裁定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其首先判決確定者為105年7 月25日確定之編號1所示之罪;B裁定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 罪,除附表二編號3、4犯罪日期在105年7月25日之前外,其 餘則在105年10月6日至106年8月1日之間。是B裁定即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之罪,多數係在A裁定即附表一所示各罪首先判 決確定之日即105年7月25日以後所犯,自不符刑法第50條所 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 執行之刑,自不待言。佐以聲明異議意旨所述A、B案裁定均 已確定,且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 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有部分 犯罪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 情形,以致原定刑之基礎已變動」等情形,而上開裁定分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及18年9月,雖然接續執行之結果 已逾30年以上,但此接續執行之結果,與刑法第50條、第51



條第5款所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併合處罰而定應執 行刑時,宣告多數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 之情形,並不相同。復查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 過苛等情事,核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是檢察 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尚難認此部分之執行指揮 有何違誤或不當。
 ㈢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惟查: 
 ⒈刑罰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明顯濫用致有 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者,與法律授予裁量 權行使之目的契合,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現行刑 法第51條第5款有關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 之規定,除依條文文意,原已明定係針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即數罪併罰定單一執行刑之情形所設限制之外,依其條文 於94年2月2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猶已明揭其規定係「為兼 顧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區別及刑罰衡平原則,本款對於有 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應予提高,爰酌予提高至三十 年,以資衡平。」一旨。即明示其規定係作為數罪併罰與接 續執行(單純數罪)之區別以實現刑罰衡平之目的,數徒刑 之接續執行乃立法者有意保留並排除於上開例外設上限規定 之情形。
 ⒉前開A、B二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乃至其所示各罪經原本各判 決量定之宣告刑,既均為法院本於法律授予裁量權之合法行 使所定,並無明顯濫用致有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 之情形,於法均已屬有據,其接續執行之效果復為立法者有 意於數罪併罰以外所為之保留,均無不合,至於A、B二裁定 所含各罪之犯罪時間、態樣或內涵關係密切與否,既已各經 原判決之法院認定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時空並非接續密 集之數罪關係,復已於A、B二裁定作成時,又各為相當幅度 之刑度減縮如下:
 ⑴A裁定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1至13共19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1罪)、6月 (3罪)、9月(1罪)、10月(3罪)、11月(2罪)、7年 8月(7罪)、7年9月(1罪)、7年11月(1罪),應在有 期徒刑7年11月以上而為定刑,刑度加總為76年4月,附表 一編號1至10曾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1至1 3曾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6月。
 ⑵B裁定部分
  ①附表二編號1至27共27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1罪)、6月 (2罪)、7月(2罪)、10月(2罪)、11月(1罪)、1年



(1罪)、2年10月(1罪)、7年8月(14罪)、7年9月(1 罪)、7年10月(2罪),應在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而為 定刑,刑度加總為140年2月,附表二編號1至27曾判處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
  ②附表二編號28處有期徒刑5月(1罪)。  ③以上①+②共28罪,刑度加總共140年2月,內部界限18年11月 ,B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9月。
 ⑶以上⑴A裁定部分及⑵B裁定部分,因受刑人所犯共47罪,固應 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4年5月,然均已本諸恤刑本旨較原判決 所處刑度有相當大幅之寬減,於法於事,均無過度不利評價 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況以受刑人所執 附表一編號9至13之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等罪犯罪時間為「1 05年4月26日至105年7月6日」,而附表二編號11至27之販賣 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3月5日至同年4月28日」,二者相 距約有1年之久,犯罪時間亦難認密接,非難重複性低,則A 、B二案原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佐以A、B組合所定執行刑,既均經法院裁定確 定,即生實質確定力,不論依刑法第50條規定之要件,或以 正義理念為本質內涵之法治國原則,均無從得出刑罰之應報 應委由犯罪人自行擬定或建構其基準之「客製化」依據。況 法院依個案審視有無特殊事由得以重組時,此乃例外情形, 且依個案之具體狀況,必須有「重組之可行性」,始有斟酌 餘地。自不能因受刑人反覆、重覆犯多罪,經法院依法判決 並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多個定應執行刑裁定累加計算超過30 年,法院還要想方設法去推翻各個已確定之定應執行裁定, 使其接續執行之情形亦不得逾30年,此並非刑法第50條、第 51條第5款之立法目的甚明。準此,基於法安定性,自不得 任由受刑人徒憑己意就業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在無前 開說明所揭例外情況下,任意組合業已確定之各罪,而主張 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此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 8號裁定之個案情節不同,尚難比附援引。是本件檢察官以1 13年2月27日中檢介義113執聲他812字第1139022485號函否 准受刑人關於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 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個人主觀意見指摘檢察官 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㈣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 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依



前項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 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聲明異議意旨及另呈說明書逕行 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相關事證,認A、B二裁定均已確定,而 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 ,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執行刑各確定判決之基 礎鬆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依前開說明, 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 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任意加 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 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再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案件,重複 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況執行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已 具體說明裁量否准受刑人不符合數罪併罰之事由,檢察官之 執行指揮並無程序上之明顯瑕疵,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逾越 法律授權或恣意專斷等情事,難謂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受 刑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其聲明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另受刑人不得自行向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故受刑人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亦無理由,亦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強制換頁==========附表一(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9日 105年3月9日 104年8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7月25日 (協商判決) 105年7月25日 (協商判決) 105年12月2日 (程序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7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7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7號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13日 104年8月17日 105年1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4日 105年7月14日 105年7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日 (程序駁回) 105年10月28日 (程序駁回) 105年10月28日 (程序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8號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強制換頁==========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1日 105年3月11日 105年7月2日至7月3日間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106年8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9月13日 105年9月13日 106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615號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判7次) 有期徒刑7年11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5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5月1日 105年5月25日 105年5月30日 105年6月8日 105年6月14日 105年6月15日 105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64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25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6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655號 編號9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5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6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655號 編號1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強制換頁==========附表二(B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105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1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20日 105年12月8日 105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8日 106年9月8日 106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8日 106年11月1日 106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30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89年間某日至106年8月1日 106年3月5日 106年3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 (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11日 106年3月12日 106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6日 106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18日 106年3月19日 106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2日 106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28 罪 名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3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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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