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16號
TCHM,113,抗,116,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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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即 自訴人 林祺文
林憲同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高晟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即自訴人等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111年度自字第29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查結果,認第一審裁定駁回自訴並無不當,應 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二、本件抗告意旨雖略以:本件被告高晟耀與同案被告蔡典築, 原係由自訴人林祺文、林憲同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 自訴,嗣自訴人等又追加王昱又、林淑芬王崑霖王詩宜 為被告。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自字第18號,及1 11年度自字第4號判決移轉由原審法院管轄。乃原審法院竟 將被告高晟耀獨立切割,裁定駁回自訴,其餘被告則另為自 訴不受理判決,其法律程序顯有錯誤云云。
三、惟查刑事訴訟上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被告之同一犯 罪事實而言,此與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 ,並非同一概念。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者一人犯數罪之 相牽連案件,是否合併審判,除實體上避免歧異判決,另有 訴訟經濟、當事人便利性等不同考量,依法並無應合併審判 之限制。因此,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者一人犯數罪,縱 經合併起訴,法院亦非不得分別審判。本件原審法院獨立就 被告高晟耀被訴部分裁定駁回自訴,另對其他被告被訴部分 判決自訴不受理,於法並無違誤。此外,自訴人等在本院並 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 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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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