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3年度,31號
TCHM,113,侵上訴,3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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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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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加重強制 猥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13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6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犯對於未滿14歲之子女為性交罪、加重強 制猥褻罪、製造、拍攝兒童、少年之性影像罪,業經其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物在卷可佐,足認 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經原審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3年2月、3年、3年1月(2罪)、1年1月、1年(9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被告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 回上訴在案,有原審112年度侵訴字第52號、本院113年度侵 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參酌 被告本案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並 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 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3年6月22日起,延長羈 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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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