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279號
TCHM,113,上易,279,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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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馨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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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262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所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 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卓馨愉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是因 遭2人搶劫要到派出所報案,並非警方所講自行查獲,我有 講到其中1名搶劫者是陳誌忠,我身體嚴重不好,需要長期 用嗎啡藥物做治療,因為生病才施用毒品,我主動供出上手 ,他們沒有去抓,原審量刑認為過重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雖供稱其自行到派出所報案稱遭人搶劫,並非警方查獲 云云。惟本案係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日凌晨1時59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紅線違停,遭擔任巡邏勤務的警員上前攔查 ,盤查過程中,發現被告神色異常慌張且精神狀況不穩定, 遂命被告出示證件供警方查證身分,在被告爬起身拿證件之 際,警方於目視所及之處,於當日凌晨2時許,自被告所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上查獲海洛因1包,被告當場坦承持 有不諱,並同意接受採尿。詢據被告坦承購買並持有該海洛 因,惟向警方辯稱因時常以過高的價錢購買到毒品,今日( 1日)認為又遭人欺騙買貴,故自行前來派出所欲報案才遭 警方攔查等語,有警員蔡○慧、李○珽出具職務報告1份在卷 (見112毒偵2200卷【下稱毒偵卷】第33頁)可稽,復有查 獲現場照片在卷(見毒偵卷第69頁)可按。可見被告前往派 出所報案之際,並非因為其施用毒品之犯行而欲向警方報案 ,係因認為購買毒品遭人欺騙買貴或遭人搶劫為由始前往派



出所,此由被告歷次供述可明,顯然被告並未因其施用毒品 犯行主動向警方坦承以告,而係警方於欲向其索取證件之際 ,起身時目視其駕駛座位上有海洛因1包,合理懷疑其施用 毒品之犯行,被告方予坦承,此部分僅該當自白,與犯行未 發覺前坦承犯行並主動接受裁判之自首要件不符,並無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而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至被告供稱其當天扣案的毒品海洛因1包是向陳誌忠購買,本 案施用的毒品也是向陳誌忠購買云云。經本院函查結果,並 未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5月2日中檢介勤令112毒偵2200字第155717號 函文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可按,故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㈢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 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 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 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 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 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犯毒 品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其 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案並無自首及供 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等規定之適用,則原審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犯行,經送 觀察、勒戒後,猶不知悔改,再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 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並施以勒戒處遇之苦心 ,惟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 主文所示之刑。已充分審酌被告犯案情節之輕重及法定加減 事由之有無,業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且 尚屬偏低度之量刑,所為刑之量定,已妥適行使裁量權,並 無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情事,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 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均為無理由,其本件 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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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