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432號
TCHM,112,上訴,432,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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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信詠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賴奕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浚毅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賴祺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嘉宏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臺中市○○區○○00街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
鄭慶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炫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
           0
          居臺中市○○區○○○○街0號
          居臺中成功嶺○○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曉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唐至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巷00弄0號
          居臺中市○○區○○○○街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劉俊麟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
           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桐銘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重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3020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93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3
0日、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26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許桐銘共同犯重傷害未遂部分,均撤銷。
羅信詠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劉浚毅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林嘉宏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劉俊炫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吳唐至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劉俊麟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許桐銘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胡凱廸於民國106年間透過友人許桐銘介紹羅信詠為其處 理債務問題,過程中因胡凱廸認羅信詠常藉故向其索取花費 ,遂向許桐銘表示終止與羅信詠間之委任關係,詎羅信詠因 而心生不滿,與許桐銘謀議,由許桐銘於108年5月26日凌晨 2時許,以電話聯絡胡凱廸,以聚餐為由邀約胡凱廸見面, 胡凱廸遂於同日凌晨2時許至2時30分許間,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000-0000號汽車)搭載許桐銘,許桐 銘再藉故要求胡凱廸駕車至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與烈美街口 (下稱第一現場),羅信詠則以處理債務為由邀集劉浚毅、林 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由林嘉宏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0000-00號汽車)搭載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至第一現場,劉浚毅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下稱000-0000號汽車)搭載羅信詠至第一現場會合。 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許桐



銘即共同基於傷害及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嗣胡凱廸於 同日凌晨2時30分許,駕駛000-0000號汽車抵達第一現場, 許桐銘即藉故下車並聯絡羅信詠等人行動,林嘉宏遂先駕駛 0000-00號汽車橫停在000-0000號汽車前,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均下車,劉俊麟、劉浚 毅、許桐銘在旁觀看,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羅信詠即 分持以高爾夫球桿或棍棒敲打胡凱廸所駕駛000-0000號汽車 之車窗、擋風玻璃,因胡凱廸坐在車內且關上駕駛座車窗故 未受傷,而其所駕駛上開汽車之車窗及擋風玻璃因而破損致 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胡凱廸,胡凱廸旋即駕車逃離第一 現場,羅信詠許桐銘則指示追車,由劉浚毅駕駛000-0000 號汽車搭載羅信詠林嘉宏駕駛0000-00號汽車搭載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許桐銘,追尋胡凱廸駕駛之000-0000號 汽車,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下稱第二現場) ,林嘉宏駕駛0000-00號汽車先追上胡凱廸駕駛之000-0000 號汽車,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下車後接續承前 傷害之犯意,徒手或持高爾夫球桿或棍棒等物手毆打胡凱廸 ,許桐銘則在旁觀看,胡凱廸因而受傷昏倒在地,並受有凹 陷性顱骨骨折、氣腦、腦內出血、左肩胛骨骨折、頭部及臉 部撕裂傷及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而吳唐至另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趁胡凱廸未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胡凱廸攜帶之皮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 IPhone9手機1支、信用卡2張及鑰匙)得手後,林嘉宏再駕 駛0000-00號汽車搭載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離去,許桐 銘則連絡羅信詠劉浚毅駕駛000-0000號汽車至第二現場搭 載其離去。
二、案經胡凱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上訴人 即被告(下稱被告)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 至、許桐銘劉俊麟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同意具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431號卷一第349、390至391、460頁、本院431號 卷二第391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之情事或顯然不可信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 麟、許桐銘對於上開犯罪事實:




㈠、羅信詠固坦承其有於前揭時間、地點搭乘劉浚毅駕駛之車輛 至第一現場,看到有人砸胡凱廸的車、車窗,嗣經許桐銘連 絡後,由劉浚毅駕車搭載其前往第二現場,見胡凱廸躺在地 上,及搭載許桐銘上車離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 毀損之犯行,辯稱:胡凱廸並沒有透過許桐銘委託我處理債 務,我也沒有要許桐銘胡凱廸見面,當天是劉浚毅跟我說 ,許桐銘要去唱歌、喝酒,叫劉浚毅開車來載我到第一現場 ,地址是許桐銘提供給劉浚毅,說在那裡集合一起去,我們 還沒有下車就看到有人衝過來拿棍棒砸胡凱廸的車子,我不 知道胡凱廸會在現場,我沒有動手,是有棍棒掉在路中間, 我把它撿起來丟在路旁,我不清楚其他人為何會到現場,並 且下車就打胡凱廸,胡凱廸逃跑後,我沒有指示去追車云云 。辯護人則為羅信詠辯護:羅信詠係受許桐銘以喝酒邀約, 才與劉浚毅一起到第一現場,羅信詠當天有下車,也有勸阻 其他人不要在砸毀胡凱廸車輛,監視器拍到胡凱廸駕車離開 第一現場時,羅信詠雖有手持棍棒,但沒有毆打胡凱廸或毀 損胡凱廸的車輛,也沒有指示其他人後續追往第二現場毆打 胡凱廸,是其他人臨時起意的,所以羅信詠就本案並無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法律責任等語。
㈡、劉浚毅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000-0000號汽車搭載 羅信詠至第一現場,與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會 合,後許桐銘搭乘胡凱廸的車到第一現場,劉浚毅羅信詠 亦下車,看到有人砸胡凱廸的車、車窗後,胡凱廸駕車逃離 ,及有人開車追趕胡凱廸,劉浚毅亦開車搭載羅信詠追隨, 嗣經許桐銘連絡後前往第二現場,見胡凱廸倒地,及搭載許 桐銘上車離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毀損之犯行, 辯稱:我有跟其他被告到第一現場,我是載羅信詠過去,胡 凱廸離開後,我是最後才到第二現場,我沒有參與毆打及砸 車,我有搭載羅信詠到第二現場,當時是許桐銘叫我去載他 ;我否認打人、砸車,當時是羅信詠叫我到第一現場的,另 一部車的人我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誰叫的,其他的人為何到 現場打人,我也不知道云云。辯護人則為劉浚毅辯護:劉浚 毅並無以器械或徒手攻擊胡凱廸,沒有砸車的行為,也沒有 指示其他被告攻擊胡凱廸及其車輛,劉浚毅只是開車載羅信 詠至第一、二現場,本案本來是想跟胡凱廸談債務的事情, 在其他人實際著手前,劉浚毅不能預見其他被告的犯行,甚 至到第二現場,其他被告的犯行已經結束,難認劉浚毅有所 預見或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㈢、劉俊麟坦承傷害犯行,惟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當天是 羅信詠叫我及劉俊炫吳唐至一起過去,當時我們是在第一



現場集合,然後在那邊等,我們看到對面有人過來,我當時 在車上快睡著,林嘉宏就開車過去擋住被害人的車子,他們 就下去砸車,但我不知道為何砸車,因為我沒有交通工具, 也沒有地方可以去,所以我就被載到第二現場,他們下車我 就跟著下車,我看到對方好像有拿東西要捅我弟,我就下車 去把對方架住,對方後來掙脫了,我就回去車子旁邊等語。㈣、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許桐銘均坦承傷害及毀損犯行。 惟吳唐至否認另犯竊盜之犯行,辯稱:我否認竊盜罪,追到 第二現場,我跟劉俊炫許桐銘下車後是站在旁邊看,林嘉 宏、劉俊麟胡凱廸之後,我過去看到胡凱廸頭流血,剛過 去時胡凱廸稍微站著,沒多久就倒在地上,我跟劉俊炫將胡 凱廸扶到旁邊,許桐銘林嘉宏就說要走,叫我們走,我們 就離開了,要離開時許桐銘叫我去拿地板上的包包,當時包 包是放在靠人行道上,因為包包離胡凱廸有一段路,許桐銘 要我幫他拿,所以我認為是許桐銘的,包包是黑色的手拿包 ,我沒有打開看裡面有什麼,離開後在車上時我就拿給許桐 銘云云。辯護人則為吳唐至辯護:吳唐至是依許桐銘指示拿 取遺落在地上的包包,吳唐至一直以為是許桐銘的包包,事 後也全數交給許桐銘,若吳唐至真有竊盜意圖,何以沒當場 打開檢視内容物,而是直接交給許桐銘等語。
二、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許桐 銘共同犯傷害及毀損犯行部分
㈠、經查,胡凱廸於106年間透過許桐銘介紹羅信詠,為其處理債 務問題;由許桐銘於108年5月26日凌晨2時許以電話聯絡胡 凱廸,以聚餐為由邀約胡凱廸見面,胡凱廸遂於同日凌晨2 時許至2時30分許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000-0000號汽車)搭載許桐銘許桐銘再藉故要求胡凱廸駕 車至第一現場;林嘉宏則駕駛0000-00號汽車搭載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劉浚毅則駕駛000-0000號汽車搭載羅信詠 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前至第一現場會合;嗣胡凱廸於同日 凌晨2時30分許,駕駛000-0000號汽車抵達第一現場,許桐 銘即藉故下車,林嘉宏隨即駕駛0000-00號汽車橫停在000-0 000號汽車前,羅信詠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均下車,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分持以高爾夫球 桿或棍棒敲打胡凱廸所駕駛000-0000號汽車之車窗、擋風玻 璃,車窗及擋風玻璃因而破損,羅信詠在場亦手持棍棒;胡 凱廸駕車逃離第一現場,現場有人則指示追車,後林嘉宏駕 駛0000-00號汽車搭載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許桐銘劉浚毅駕駛000-0000號汽車搭載羅信詠,追尋胡凱廸駕駛之 000-0000號汽車,嗣於第二現場,林嘉宏駕駛0000-00號汽



車追上胡凱廸駕駛之000-0000號汽車,林嘉宏劉俊炫、吳 唐至、劉俊麟許桐銘胡凱廸均下車後,胡凱廸遭人毆打 而昏迷,後林嘉宏再駕駛0000-00號汽車搭載劉俊炫、吳唐 至、劉俊麟離去,許桐銘則連絡羅信詠劉浚毅駕駛000-00 00號汽車至第二現場搭載其離去,胡凱廸因而受有凹陷性顱 骨骨折、氣腦、腦內出血、左肩胛骨骨折、頭部及臉部撕裂 傷及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等情,為羅信詠劉浚毅劉俊麟所不否認,並據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許桐銘均 坦承傷害及毀損犯行,被告劉俊麟坦承傷害犯行在卷,且經 證人胡凱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69至73 、359至361頁,原審卷<以下原審卷均指原審3020號卷>三第 117至145頁、原審卷四第55至59、167至176頁),復有員警 職務報告、瑞潔汽車玻璃有限公司銷貨單、000-0000號汽車 之車損照片、胡凱廸受傷後經治療之照片、林新醫院診斷證 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手術同意書、病危通知單、000-0000 號汽車之行車紀錄器譯文及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原審勘驗筆 錄及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紀錄器擷圖、胡凱廸所提供傷勢 照片、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11年2月23日林新法人醫 字第1110000102號函及所附病歷、出院病歷摘要、護理紀錄 、急診病歷、急診病歷醫囑單、超音波檢查報告、診斷書在 卷為憑(見偵卷第61、195至213、221至269、271至275、28 3至285頁,原審卷二第318至359頁、原審卷三第263、293至 296、301至331頁),足認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許桐 銘關於傷害及毀損犯行之自白,劉俊麟關於傷害犯行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為真實可採,此部分之事實亦堪以認定。㈡、羅信詠劉浚毅雖否認傷害及毀損犯行;劉俊麟雖否認毀損 犯行,惟有下列事證足以證明羅信詠劉浚毅就傷害及毀損 ;劉俊麟就毀損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經查:1、本案起因於胡凱廸透過許桐銘介紹羅信詠胡凱廸處理債務 ,而衍生金錢糾紛,許桐銘羅信詠共同謀議,由許桐銘邀 約胡凱廸前往第一現場,並由羅信詠邀集以處理債務為由邀 集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至第一現場等 候胡凱廸到場而為本案犯行:
⑴、胡凱廸有委託羅信詠為其處理債務一節,業據胡凱廸於偵查 中證述:105、106年間,我跟我媽媽有些債務,我委託許桐 銘處理前開事項,他就介紹羅信詠,給我認識,但他們當時 動不動就要跟我拿錢,前後連吃吃喝喝共跟我拿大概10萬元 左右,但事情他們一直沒處理好,我LINE就先封鎖羅信詠, 我又跟許桐銘羅信詠這個人不行,常常獅子大開口,但我



後來還是有跟許桐銘聯絡,我不知道他跟羅信詠那麼好,一 直有在連絡等語(見偵卷第359至36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我因為拜拜認識許桐銘羅信詠劉浚毅,我媽媽在10 5年離開後留了很多債權要處理,我透過許桐銘羅信詠去 處理一些債權,因為許桐銘說他在黑道這方面認識很多人, 他就把羅信詠介紹給我,想說可以透過他們去要錢,錢都還 沒有要到就一直被他們獅子大開口,之前有處理一些案件, 他們有拿回一些收尾,我也有給羅信詠一些錢;許桐銘、羅 信詠知道我這邊可能有一些財物,三不五時就想要撈一點好 處;我委託羅信詠許桐銘處理債務,有約定報酬,處理完 錢都有給他們,是給現金;我本來有羅信詠的LINE,之前有 案件(按:指處理債務)的時候有跟他聯絡一陣子,後來就沒 有聯絡了,後來我在案發前就封鎖羅信詠的LINE,因為我不 想再請他處理案件,之前處理案件時覺得他們都是獅子大開 口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18至119、128至129、140至141 頁)。核與許桐銘於警詢時供稱羅信詠胡凱廸間有金錢糾 紛(見偵卷第72頁)、於原審訊問及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供稱胡凱廸委請羅信詠許桐銘討債後未依約 給付報酬等情,並供證:案發前胡凱廸有跟我說要終止委託 羅信詠處理債務,因為胡凱廸不想要給報酬,且封鎖羅信詠羅信詠才跟我謀議約胡凱廸出來要討錢等語相符(見原審 卷四第56、173頁、本院卷<以下本院卷均指本院431號卷>一 第382頁、本院卷三第72至75頁);且羅信詠於警詢時自陳 :我知道我LINE有遭胡凱廸封鎖等語(見偵卷第85頁),及 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述:胡凱廸有請許桐銘幫他處理債務 ,許桐銘又有找我幫他處理,但後續好像因錢的關係就處理 得不太好,我跟許桐銘胡凱廸處理債務有報酬,油錢跟吃 東西的開銷,我是因為許桐銘的關係,才會幫胡凱廸處理追 討債務的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29頁),均足證胡凱廸確 實有委託羅信詠處理債務,且為此對羅信詠頗有微詞等情非 屬虛構。
⑵、依許桐銘於原審訊問時供稱:羅信詠在案發當日凌晨前幾個 小時用LINE打給我,說胡凱廸沒有依約給錢,也不接電話, 所以叫我打給胡凱廸約他出來要討錢,我就打電話跟他說我 要請胡凱廸喝酒把他騙出來;我藉故說要介紹朋友跟去找朋 友收錢,然後請胡凱廸開黑色BMW到第一現場,我再藉故說 要去草叢小便下車,我就打LINE給羅信詠羅信詠就聯絡劉 浚毅,劉浚毅再聯絡他朋友帶高爾夫球桿跟一些武器,我有 先跟羅信詠講好會把胡凱廸帶到第一現場,羅信詠等人先在 第一現場埋伏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6至57頁);⑵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之前我與羅信詠已經有幫胡凱廸討回一筆早餐 店的債務9萬元交給胡凱廸,但胡凱廸同意給我跟羅信詠的 報酬,一直都沒有給,後來胡凱廸自己跟我說他封鎖羅信詠 ,我問羅信詠為什麼胡凱廸要封鎖你,才知道胡凱廸私下也 有請羅信詠處理事情,錢也沒有給,胡凱廸就是不想給羅信 詠錢,所以才把羅信詠封鎖。108年5月26日我有邀胡凱廸出 來,是為了要處理我幫胡凱廸處理早餐店事情的報酬,還有 因為胡凱廸請羅信詠處理事情,羅信詠要順便要跟胡凱廸講 有沒有要支付報酬,所以當天就由我約胡凱廸出來,就一起 把這兩件事情看胡凱廸要怎麼處理,當天我跟胡凱廸說要請 他喝酒,請他載我去第一現場,我只有知道當天羅信詠跟劉 浚毅這二人會去而已,其他人我不知道,因為我們三個都有 認識胡凱廸,劉浚毅胡凱廸也是大家都有認識,他只是一 起來講這件事情,一開始羅信詠就說劉浚毅也會一起來。當 天羅信詠他們先到第一現場,我坐胡凱廸黑色BMW的車到的 時候,羅信詠會出來,是因為我有跟羅信詠說好,因為我是 坐胡凱廸的車,如果我直接打給羅信詠胡凱廸就會知道, 所以我會傳LINE貼圖給羅信詠打PASS,他們就出來了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72至86頁)。衡諸本案案發前僅羅信詠、許桐 銘、劉浚毅認識胡凱廸,其餘林嘉宏劉俊炫劉俊麟、吳 唐至均否認認識胡凱廸等情,業據羅信詠許桐銘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劉俊麟吳唐至等人及胡凱廸均供證明 確在卷,並佐以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於偵查中、原審審 理時均供證於案發當日,其等是經羅信詠邀約稱要討債而前 往第一現場等語(見偵卷第481、370頁,原審卷三第373至3 81、399至400頁、原審卷四第189至190頁),益證許桐銘前 開供證羅信詠有為胡凱廸處理債務事宜,而與胡凱廸間有金 錢糾紛,及許桐銘羅信詠共同謀議於將胡凱廸帶至第一現 場之等情屬實。
⑶、羅信詠雖否認與胡凱廸間有委託債務衍生之金錢糾紛,辯稱 於案發當日只是與許桐銘相約於第一現場集合後再前往唱歌 、喝酒場所;劉浚毅亦辯稱案發當日是許桐銘說要去吃宵夜 ,叫我去載羅信詠,約在公園那邊,然後再過去云云。然而 羅信詠對於其等集合後要前往之聚會地點為何處泛稱不清楚 (見原審卷三第433頁),劉浚毅對於為何吃宵夜是約在公 園旁亦僅供稱:因為許桐銘說他在公園那邊,然後再過去, 他叫我過去載羅信詠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17頁)。衡情, 其等若係單純出於聚餐、娛樂等目的聚會,許桐銘大可直接 請劉浚毅前往搭載許桐銘羅信詠後一同前往聚會地點,或 直接相約於聚會地點集合,實無必要於深夜凌晨時分先約公



園附近,並找來許桐銘不認識之其他被告並告以討債為由前 往第一現場集合,是其二人所為單純是應許桐銘邀約聚餐之 辯解顯違常情,不足採信。且與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均 所為供證係經羅信詠以討債為由邀約前往第一現場之供證相 異,不足採信。
⑷、從而,堪認本案起因係胡凱廸透過許桐銘介紹羅信詠胡凱 廸處理債務問題,過程中因胡凱廸認羅信詠常藉故向其索取 花費,遂向許桐銘表示終止與羅信詠間之委任關係,羅信詠 因而心生不滿,與許桐銘謀議,由許桐銘於108年5月26日凌 晨2時許以電話聯絡胡凱廸,以聚餐為由邀約胡凱廸見面, 許桐銘再藉故要求胡凱廸駕車至第一現場,並由羅信詠以處 理債務為由邀集劉浚毅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 至第一現場等候胡凱廸到場而為本案犯行。
2、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為共同正犯;次按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 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 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 內。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 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 件之要素,故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 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 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 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 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47號判決可資 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 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 。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 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 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⑴、經原審勘驗案發時胡凱廸駕駛000-0000號汽車於第一現場之 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內容如下(見原審卷二第318至320 頁):
  檔案名稱「001_2488_00000000-000000.ts檔」  【監視器時間:02:35:45至02:37:56】畫面開始為胡凱 廸車輛停在路旁,有人在講電話的聲音,內容如偵卷227頁 下方照片上面記載之文字,後來於監視器畫面時間02:37: 09林嘉宏駕駛車號0000-00之自小客車,斜停於胡凱廸之車



前。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時37分13至18秒許,劉俊炫、吳唐 至手持金屬棒狀物,分別自林嘉宏車輛之右後及左後車門下 車。林嘉宏於2時37分19秒許自駕駛座之左前車門下車,劉 俊麟則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 時37分21秒許自副駕駛座下車。 另羅信詠(身穿黑色上衣,白色七分褲之男子)於監視器畫 面時間2時37分18秒許隨同劉浚毅自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前 方出現,並快速隨同吳唐至等人往胡凱廸所駕駛之自小客車 方向走去。於影片時間2時37分18至26秒許,聽見有一名男 子以臺語說:「要幹嘛要幹嘛要幹嘛?....你們要幹嘛 啦?要幹嘛啦?不要這樣亂來啦!... 」。並出現物品被砸 之聲音,自監視器畫面可見,胡凱廸於2時37分29秒許開始 倒車,惟自監視器時間2時37分29至36秒許,劉俊炫仍手持 金屬棒狀物敲打胡凱廸汽車右前方引擎蓋。林嘉宏亦以金屬 棒狀物往胡凱廸汽車左前方引擎蓋、擋風玻璃敲打。吳唐至 (於監視器畫面左方)亦手持金屬棒狀物於胡凱廸汽車之左 前方揮舞(影片無法判斷吳唐至是否有敲打到被害人之汽車 ),可見許桐銘出現在胡凱廸車輛右前方,身穿橘紅色上衣 ,一邊以台語說你們不要這樣亂來。胡凱廸所駕駛車輛之前 擋風玻璃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時37分35秒許,明顯出現裂痕 ,嗣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時37分38秒許,胡凱廸隨即駕車往 前駛離現場,於37分39秒許,有聽到一男子說下車啦,幹你 娘(台語),至37分43秒止,仍有物品被砸的聲音(於監視 器畫面時間2時37分38秒至56秒許均為胡凱廸駕車行駛於道 路上之行車紀錄器畫面)。
⑵、胡凱廸於偵查具結證述:當天是許桐銘找我說很久沒聚聚, 他說要去吃飯喝點小酒,許桐銘從台北過來,我去統聯客運 載他,他說要先去第一現場那邊找朋友,所以我先載他過去 ,他下車後也一直要我下車,我當時覺得奇怪,所以我不下 車,...之後有一台BMWX5休旅車插在我前面,下來4個人, 後面羅信詠就衝過來,我看到羅信詠高爾夫球棍來敲我玻 璃,還有其他4個人也拿高爾夫球棍,許桐銘就在旁邊演戲 ,說不要這樣,但那些人仍繼續敲我前後左右車窗玻璃,我 緊張就趕快把車開走,之後在○○路0段0000號前,那台BMW的 休旅車就追上來,當時剛好我的車爆胎,四個輪圈都變形, 結果我就下車跑,其中四個我不認識的人就拿高爾夫球棍從 我頭部開始打,(經當庭口卡指認)我只有對吳唐至比較有 印象,但我不是很確定,其他人我沒印象,我就倒在地上, 他們仍然繼續猛打我的頭跟臉,打到我昏倒,過幾分鐘我醒 來,發現我的頭流血,那些人已經不在現場了,後來我回到 車上找我的包包,發現我GUCCI的包包不見了,包包内有現



金8千元、IPHONE9手機、兩張信用卡(遠東跟中信)及我的 汽車鑰匙、家裡鑰匙,我就跑去旁邊的便利商店求救,他們 幫我叫救護車,我就被送去林新醫院了(見偵卷359至360頁 );於原審審理具結證述:在本案發生之前只認識許桐銘羅信詠劉浚毅3位,案發當天許桐銘約我說要聚一聚吃飯 ,我開BMW車去載他,他跟我說要去第一現場等他一個朋友 ,晚一點要去居酒屋喝酒,在公園等的時候,許桐銘先下車 打電話,後來一台BMWX5的車停在我車前,從車上下來4個人 還是5個人,包括羅信詠,他們都拿高爾夫球棍一直砸我的 車子,引擎蓋、玻璃,全部都砸,還有人衝到我駕駛座旁邊 ,要把我拉下去,然後拿著高爾夫球桿就往我旁邊的門把打 下去,有人說「你給我下來」,我忘記是誰說的,有一大群 人跑過來,有扳我的車窗、車門,我就趕快把車開走,當時 許桐銘羅信詠都有在旁邊,...在第一現場,我在車子裡 面還沒有受傷,那一個階段應該是輕傷,他們有拿高爾夫球 桿從我左側駕駛座砸進來,我趕快把擋風玻璃升上來,我坐 在車內打不到我的頭部,那時候是砸我的玻璃跟手背,有砸 到我一點點,有砸到我的手,我才會想逃。在第一現場羅信 詠小跑步過來邊喊「讓他死」,然後全部的人就一直砸,左 邊駕駛座包括車窗,前檔也碎了,引擎蓋也被砸,都有維修 紀錄,在我駕駛座旁叫我下車有一個高高壯壯不知道叫什麼 宏的,羅信詠也有叫我下車,也有砸車,許桐銘劉浚毅沒 有砸車,許桐銘是在旁邊假裝的說「不要這樣,不要這樣」 ,但整件事情都是他策劃的,我在懷疑許桐銘可能把錢拿走 了,因為錢我都有跟他們算;之後我開到公益路附近有一家 便利超商就爆胎了,我停在路邊,下車趕快跑到第二現場, BMW X5那台車他們4、5個人就追上來,有4個人圍住我打我 ,用類似高爾夫球桿,我不清楚具體是什麼,木棍、鐵棒都 有可能,我都不認識,因為我只認識許桐銘羅信詠、劉浚 毅,他們應該是許桐銘羅信詠劉浚毅叫來的等語(見原 審卷三第117至145頁)。已證述羅信詠在第一現場亦有同其 他被告持球桿砸車,並叫其下車,劉浚毅許桐銘沒有動手 ,但在旁邊等情明確,並證述有人衝到其駕駛座旁邊,要把 我拉下去,然後拿著高爾夫球桿打其駕駛座旁之門把、車窗 ,並往駕駛座內砸,因其趕快將車窗玻璃升上關窗才只被打 到手一點點,其才會想逃,可見於第一現場,被告等人即有 意傷害胡凱廸,僅因胡凱廸坐在車內未下車且關上車窗玻璃 逃離現場。至於胡凱廸雖未具體指明究有何人喊打、喊追, 惟因場面混亂而聽不清楚是何人所喊等情,亦有劉俊麟同如 此證述,衡情當時被告人數眾多,場面混亂,喊叫及砸車聲



音當屬龐雜,然在場之許桐銘自承有喊追、林嘉宏劉俊炫吳唐至均證述羅信詠有喊打喊追,其等並因而於第一現場 動手,及追逐至第二現場,劉浚毅既搭載羅信詠前往第一現 場並下車,當已見聞並有所認識,自難推諉不知情。⑶、許桐銘於原審訊問時供稱:羅信詠在案發當日凌晨前幾個小 時用LINE打給我,說胡凱廸沒有依約給錢,也不接電話,所 以叫我打給胡凱廸約他出來要討錢,我就打電話跟他說我要 請胡凱廸喝酒把他騙出來;我藉故說要介紹朋友跟去找朋友 收錢,然後請胡凱廸開黑色BMW到第一現場,我再藉故說要 去草叢小便下車,我就打LINE給羅信詠羅信詠就聯絡劉浚 毅,劉浚毅再聯絡他朋友帶高爾夫球桿跟一些武器,我有先 跟羅信詠講好會把胡凱廸帶到第一現場,羅信詠等人先在第 一現場埋伏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6至57頁);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述:我只有知道當天羅信詠劉浚毅這二人會去而已, 其他人我不知道,因為我們三個都有認識胡凱廸,劉浚毅胡凱廸也是大家都有認識,劉浚毅是一起來講這件事情,一 開始羅信詠就說劉浚毅也會一起來。當天羅信詠他們先到第 一現場,我坐胡凱廸黑色BMW的車到的時候,羅信詠會出來 ,是因為我有跟羅信詠說好,因為我是坐胡凱廸的車,如果 我直接打給羅信詠胡凱廸會知道,我會傳LINE貼圖給羅信 詠打PASS,他們就出來了...。他們出來之後,羅信詠走到 胡凱廸的駕駛座問他:「炮哥,你錢要怎麼處理」,胡凱廸 就是窗戶硬拉上來要開走了,羅信詠才生氣,用手打胡凱廸 車子的後照鏡,後來年輕人才追著打,但我們並沒有叫年輕 人打,胡凱廸可能懼怕,車子就一直開,我們才一直追。之 前我與羅信詠聯繫,並沒有提到要傷害告訴人或是毀損告訴 人車子,我們是要拿到錢,要問他怎麼處理。當時我確實有 說「追,不要讓他跑掉」,是因為胡凱廸錢沒有給我,我會 想要拿到錢。胡凱廸車子開走一直開,衝進一個公園,車子 就往下撞了底盤很大力,我們還是繼續追,追到一間車廠那 邊,胡凱廸就沒熄火隨便靠邊停下車,拿著他的黑色GUCCI 包趕快跑,年輕人就一直追他,那時候我坐年輕人開的那台 BMWX5,車上的年輕人我都不認識,然後他們就說要下車, 我也有下車,他們好像有拿球桿、木棒還有鋁棒,最後胡凱 廸就被年輕人追到,就開始打,打完之後,胡凱廸就趴在地 上,我還有打給羅信詠跟他說「怎麼會這樣,怎麼會失控了 ,怎麼會失控了,阿勇,怎麼會失控了,為什麼要打他,怎 麼會失控了,他倒在那裡」,後來要離開的時候,好像是羅 信詠還是劉浚毅開車來載我,我們就走了,當時我們就嚇到 了。...因為第一現場很混亂,胡凱廸要跑了,後來我也忘



記說是誰叫我隨便坐一台車,然後我們就開始追逐戰..., 後來下車場面很混亂,不知道怎麼就打了,之後我被劉浚毅 或是羅信詠其中一人載離開第二現場,其他的年輕人就散了 ,因為那時候胡凱廸倒在地上,也不知道他有沒有怎麼樣, 那時候緊張我們就散了,我才打電話跟羅信詠說有發生事情 趕快來載我,載我離開第二現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2至86 頁)。亦證述其因與羅信詠謀議邀約胡凱廸出來要處理,劉 浚毅知情也會一起到場來,羅信詠在第一現場有下車並走向 胡凱廸所駕車輛之駕駛座旁,在胡凱廸硬要關上窗戶開車離 開時,動手打胡凱廸車輛後照鏡,在胡凱廸開車逃離時,許 桐銘有喊追,並有聯繫羅信詠劉浚毅駕車前來第二現場搭 載許桐銘離開等情在卷。至於許桐銘雖證述其在與羅信詠謀 議藉故騙胡凱廸出來時,並未提到要傷害胡凱廸或毀損其車 輛,然羅信詠邀集來之林嘉宏所駕車輛已放置有高爾夫球桿 、棍棒等工具,業經林嘉宏及搭乘同車之劉俊炫吳唐至劉俊麟等人供述明確(詳下⑷至⑺),顯然羅信詠劉浚毅前 往第一現場即為討債有備而來,對於現場會有衝突砸車、打 人等情事發生均在預期之內,無待討論,且事後亦確實發生 砸車、打人(第一現場已朝駕駛座之胡凱廸揮打並欲拉下車 ,因胡凱廸拉上車窗而未擊中受傷<詳下㈢4>,惟接續於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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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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