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494號
TCHM,112,上訴,1494,20240508,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祺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59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1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宣示判決之期日,延展至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祺薰盧柏豪(下稱被告黃祺薰、盧柏 豪)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 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15分宣判。惟被告盧柏豪於同年5 月6日具狀表示其於本院同年4月30日審理期日確診新型冠 狀病毒,致無法到庭,是被告盧柏豪係有正當理由未於審判 期日到庭,經本院就被告盧柏豪部分裁定命再開辯論,且指 定於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35分續行言詞辯論,審之被告黃 祺薰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罪事實與被告盧柏豪相關 ,卷證具共通性,為求裁判之一致性,宜一併宣判,本院基 此情事變更原因,認有延展被告黃祺薰宣判期日之必要,爰 延展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