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民用航空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12年度,52號
TCHM,112,上更一,52,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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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參 與 人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代 表 人 廖林彩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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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與 人
之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陳世雄律師
廖志閣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等人違反民用航空
法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裁定關於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等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 ,前經本院上訴審於民國112年1月5日當庭評議裁准參與人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參與人)參與訴訟並委任廖志 閣為代理人(見本院上訴卷一第421頁)。惟被告廖大墝於 警詢時供稱:扣案的直升機是我用公司的名義購買,直昇機 是我請陳清桐組裝等語(見警三卷第6頁);參與人之代表人 廖林彩戀則於警詢時陳稱:扣案ROBINSON R22 BetaⅡ直升機 及之Aerospatiale直升機是我先生廖大墝所有,是我先生之 前在玩直升機,這些東西何時買的我不知道,這些物品來源 我也不知道,我知道是由陳清桐在維修航空器,都是由廖大 墝接洽等語(見警一卷第14、15頁)。參酌被告陳明乾提出於 103年2月5日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直升機之合約書,亦 顯見被告廖大墝係以本人名義出售,而非以豪盟公司名義出 售(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61頁)。則上開如附表二編號5、8所 示之直升機,應為被告廖大墝所有,並非參與人所有。是本 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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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