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楊碧
蔡楊真珠
楊銘欽
楊秀玲
朱筠
尹曉嵐
兼共同代理
人 朱燕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德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113年度上
易字第1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附表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爰 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如 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 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 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 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明瞭附表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以維護其法律 上權利為由,而聲請交付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如附表所 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 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編號 期日(民國) 1 113年04月08日 2 113年04月22日 3 113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