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14號
TPHV,113,家聲,14,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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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保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錦隆間請求分割遺產、繼續審判事件(
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52號、本
院112年度家續字第2號、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216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調解願將坐落臺北市○○區○○段○ 小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參加調 解人陳紅戎所有,並同意協助辦理移轉手續。惟相對人近日 以贈與稅為由拒絕配合土地所有權移轉,有違反調解筆錄內 容構成侵權之行為,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 第20號、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52號、本院112年度家續字 第2號、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216號事件之所有調解期日錄 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另上開 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調解 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此 觀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 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上訴事件(案列:本院112年 度重家上字第20號)於112年9月1日成立調解(案列:本院1 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52號),嗣因聲請人就調解內容有所 爭執,聲請繼續審判(案列:本院112年度家續字第2號), 復於112年12月29日成立調解(案列:本院112年度家上移調 字第216號),有各該調解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8頁)。 揆諸前揭說明,調解程序之錄音內容非當事人所得聲請交付 之法庭錄音,且調解程序並非法庭開庭亦未行錄音程序,從 而,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所有調解期日之錄音,依法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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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