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178號
TPHV,113,上易,178,202405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呂麗賓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王石城於民國88年11月12日結婚而 為配偶關係。惟被上訴人卻於103年起與王石城發生婚外情 ,兩人並多次拍攝性愛影片及照片。伊於111年12月底因發 現王石城資金流向有異,經質問王石城後始知上情。被上訴 人破壞伊與王石城間婚姻圓滿及家庭完整性,致伊精神大受 打擊,伊自得請求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爰依侵權行為 法則,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150萬元,並加計自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 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60萬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並於 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9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就被上訴人 之附帶上訴,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對於介入上訴人與王石城之婚姻深感悔意 及歉意,並願賠償上訴人合理金額,但上訴人於知悉王石城 與伊之交往情事後,尚指導王石城對伊錄音而作為本件證據 ,且其並未同時對王石城求償,可見上訴人與王石城之婚姻 關係未受影響,上訴人精神受創亦非重大,原審判決伊應賠 償上訴人60萬元,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就上訴人之 上訴,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配偶王石城於103年起發生婚外情



,且被上訴人之行動電話尚供拍攝兩人性愛影片及照片使用 ;㈡除原審卷第125至126頁所示勘誤部分外,原審卷第19至5 3頁譯文係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4日與王石城之電話對話內容 ;㈢卷內文書資料之形式上均屬真正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57頁),堪信為真。
四、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就被上訴人與 王石城之婚外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有無 理由?㈡若有,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 ,應以若干為適當?茲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就被上訴人與王石城之婚外情,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 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其目的,故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 姻而互負誠實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之義務而侵害他 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則夫妻一方與第三人間有逾越朋友一般社交之不 正常往來,而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該 第三者與所交往之配偶,即為共同侵害他方配偶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行為人,均應對他方配偶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上訴人與王石城係於88年11月12日結婚,而為配偶關係 ,並育有2子;被上訴人明知王石城係有配偶之人,卻自1 03年起與王石城發生婚外情,被上訴人之行動電話尚供拍 攝兩人性愛影片及照片使用;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4日與 王石城之電話對話中,亦自承前述與王石城間長達10年之 婚外情關係,及雙方前曾互相允諾將與配偶離婚,而共同 生育子女等情,有戶籍謄本、對話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17、19至53、125至12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上開不爭執事項㈠㈡)。足見被上訴人確與王石城有長達 10年之婚外情,兩人甚至拍攝性愛影片及照片,且曾論及 各別與配偶離婚後,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自已破壞上訴 人與王石城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無從為 社會通念所容忍,係屬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且情節重大。
  ⒊又上訴人夫妻、被上訴人均係有關電視戲劇節目之幕後工



作人員,上訴人經營電視節目製作公司,王石城係電視節 目導演,被上訴人則係編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編劇經 紀合約資料(見原審卷第179、12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原審卷第115至117、174至175、199、194頁);被 上訴人與王石城卻因工作上之接觸而暗度陳倉,甚至論及 各別與配偶離婚後,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嗣因上訴人發 現王石城資金流向有異,經質問王石城後,始知遭欺瞞上 情多年,甚至已危及其與王石城之婚姻關係,則上訴人因 遭被上訴人介入家庭及王石城背叛,而受有精神上之創傷 與痛苦、對幸福美滿家庭期待之失落,係人之常情。故上 訴人因遭被上訴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其依侵權行為法則,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即屬有據。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應以若干為適 當?
⒈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460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本院審酌上訴人為專科畢業(見原審卷第177頁),經營電 視節目製作公司,被上訴人係高中肄業(見原審卷第199 頁),擔任編劇工作;上訴人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投資 ,另有相當營利、投資及利息所得,而被上訴人名下亦有 不動產,另有執行業務及利息所得(見本院卷第87至129 、133至151頁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而上訴人與王石城婚後育有2子,卻於結縭20餘載後, 始發現被上訴人與擔任導演王石城因工作上之接觸而發 生婚外情,甚至論及各別離婚後,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 而介入其婚姻多年,情何以堪;且上訴人與王石城雖仍維 持婚姻關係,但其因被上訴人與王石城之婚外情所生心理 創傷,非易於療癒等情況,認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 損害以60萬元為當。   
五、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及 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7日(見原審卷第69頁之送 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 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 之宣告;另就逾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均無違誤。兩造對於前開各



自敗訴之部分,仍執前詞指謫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而求予 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分別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被上訴 人之附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 訴,亦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