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柯慶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詠孝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781萬3,8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8
1萬3,8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7,627元,惟上訴人迄今未
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1萬7
,627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
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