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王許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詳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人王火坤遺產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38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判決及本院判決皆認定被繼承人王火坤 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被 繼承人林火坤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即新臺 幣(下同)1633萬4126元,按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詳崴應繼分 比例7分之1計算,應核定為233萬3447元【計算式:16,334, 126×1/7=2,333,4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第 三審裁判費各3萬6249元。然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 4814元(見本院卷第25頁之收據),尚應補繳1萬1435元, 復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本院認定被繼承人王火坤之全部遺產):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起訴時之價值(新臺幣) (編號1至31見原審卷一第17-18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 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3萬7566元 2 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000 0000元 3 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萬9946元 4 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3萬8817元 5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2萬3613元 6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63640分之0000 0000元 7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63640分之0000 0000元 8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63640分之0000 0000元 9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63640分之0000 000元 10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4萬0393元 11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88萬2979元 12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35萬7958元 1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7萬5901元 14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37萬1572元 15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000 0000元 16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27萬8143元 17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1萬3750元 18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63640分之0000 0000元 19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萬1880元 20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263640分之3821 6萬2552元 2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萬4089元 2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3萬0284元 2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21萬1069元 24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1萬8472元 25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37萬2847元 26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分之420 3萬7916元 27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03萬7000元 28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萬8300元 29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443 130萬3337元 30 桃園市○○區○○里0鄰○○路○段00巷0號 全部 18萬8500元 31 桃園市○○區○○里0鄰00號 100000分之00000 0000元 32 對於王素秋委任契約終止後返還債權 25萬3890元 33 桃園市○○區○○○○○○○○○○00000000000000號)存款 6萬8797元 34 中華郵政湖口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款 1803元 35 對於王許銀之不當得利返還債權 550萬元 36 遺產債務-喪葬費 -40萬4318元 總計 1633萬4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