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李雪黎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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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吳至正
溫弘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9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零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零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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