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523號
TPHV,112,上,523,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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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彭友


被上訴人 柯春
淑琴
楊偉宏
朱曼
林儀惠
何惠琳

黃敏鈴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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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