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呂俊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佳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薛弘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於本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1 1所示之時間為各該「備註」欄所示之言論,侵害伊名譽權及 信用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元本息,並回復其名譽即將本件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内容,於自由時報全 國版第壹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10號字體(下稱系爭啟事)刊 載1日,嗣於本院審理時:㈠就附表編號1、2⑵、3⑷、4⑺、5之影 片標題、9部分不再主張;㈡補充附表編號2⑴、3⑴至⑶、4⑴至⑹、 ⑻、5⑵、6⑴至⑸、8、10、11及12部分如各該「言論內容」欄所 示;㈢變更有關回復其名譽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於 本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將系爭啟事(字體變更為「20號」, 下同)刊載1日(見本院卷一第128頁、卷二第20頁),核屬更 正或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依首揭規定 ,自無不許之理。
上訴人主張:伊為韓國NCsoft公司所開發「天堂M」手遊遊戲( 下稱系爭遊戲)之臺灣代理商,被上訴人為系爭遊戲玩家,並 在Youtube架設「Dinter」頻道(下稱系爭頻道),進行系爭 遊戲之實況直播。伊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29日在系 爭遊戲推出「伊娃的成長藥水組合包」,藉此可取得「黑暗哈 汀成長藥水」,並以該藥水即有機率成功製作「傳說製作秘笈 (刻印)」之虛擬道具(下稱紫布)。惟被上訴人在系爭頻道
直播其以系爭遊戲道具「藍鑽」購買「伊娃的成長藥水組合包 」取得「黑暗哈汀的成長藥水」後製作紫布之遊戲過程,認為 獲得紫布之數量少於預期,便於系爭頻道直播中發表如附表編 號2至12所示之言論內容(上訴人陳明不再主張者除外,下稱 系爭言論),侵害伊名譽權與信用權,應賠償其所失利益之損 害並回復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 後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 為系爭啟事刊載1日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不 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於本判決確定後1個 月內,將系爭啟事刊登1日。㈣就第㈡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非針對上訴人,無從認其受有損害; 上訴人在其官方網站及各種公開活動之廣告說詞,對公眾及玩 家宣稱系爭遊戲之虛擬寶物製作機率均與韓國版遊戲一致,伊 因此消費逾400萬元,基於伊實際消費經驗,對可受公評之事 為系爭言論之表達,不負賠償責任。至於上訴人所稱個人之成 功率不等於設定成功率云云,忽略常態分布與中央極限定理等 統計學上之結論,況伊為系爭言論後,不論上訴人之股價或者 營收均逆勢上漲,上訴人未因系爭言論受有任何損害。另上訴 人就其主張所失利益並未舉證,即其應先證明玩家有消費計畫 ,因伊言論受影響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經查,上訴人為韓國NCsoft公司所開發系爭遊戲之臺灣代理商 ,系爭遊戲韓版製作紫布成功之機率為10%;被上訴人為系爭 遊戲玩家,在Youtube架設系爭頻道,進行系爭遊戲之實況直 播,且於附表編號2至8、10至12所示之時間在系爭頻道及臉書 粉專網頁為系爭言論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韓版公告 之成功機率截圖及系爭言論錄影檔案暨譯文(見原審卷一第29 至31、73至81、105頁、卷二第53至59、105頁)可證,堪信屬 實。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侵害伊名譽權及信用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伊名譽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本院審認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之不法行為,並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又稱名譽者,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 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 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所稱信用權,指 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是侵害信用 權,應限於行為致企業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 負面評價,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者。
㈡次按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為憲法 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法人在社會生活上整體評價及可信賴 性,即法人之商譽權,雖亦屬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受保障之權 利,惟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法人商譽權之保障相對應 言論自由即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有真實與否之問題,當事人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與真實分毫不差) ,或如涉及公共利益,行為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 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 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言論內容即不具違法性 ,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亦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 之名譽權或商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再按行 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 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 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 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又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 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㈢附表編號3⑴、4⑸、6⑵⑸、11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劉柏園或陳營 運長部分之言論內容(下合稱系爭第一類言論;至於前開編號 4⑸、6⑸之言論涉及上訴人部分,詳如後述㈤)對象非上訴人, 其不得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上訴人固不爭執有為系爭第一類言論,然綜觀該等言論之前 後文義,被上訴人該等言論所指稱之對象,均係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劉柏園,而非上訴人,自不能認為係對上訴人為不法侵 害行為,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信用權可言。上訴人雖主 張經營企業之負責人,其形象、能力,乃至於人格、信用等,
往往與企業之聲譽相結合,社會大眾亦對之有相互影響之評價 云云。然自然人與法人,既分屬不同法人格,如對僅其一有侵 害行為,自未必互為影響。上訴人既未具體說明及舉證證明被 上訴人所為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劉柏園或陳營運長之系爭第一 類言論,將使社會大眾對上訴人社會地位之評價貶損,或影響 上訴人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自不能認為被上訴人 所為系爭第一類言論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信用權。㈣附表編號2⑴、3⑵、4⑴⑵⑷⑹⑻、5⑴、10及12之言論內容(下合稱系 爭第二類言論),屬於事實陳述,涉及公共利益,被上訴人已 為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為真實,不具違法性:⒈查,上訴人為國內知名線上遊戲廠商,並為韓國NCsoft公司所 開發系爭遊戲之臺灣代理商,該線上遊戲之消費者眾多,消費 者透過課金(儲值)方式獲取遊戲中之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 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必會影響消費者課金(儲值)之意願, 為消費者關注之資訊,上訴人身為專業線上遊戲經營者,藉此 銷售經營獲取之龐大經濟上利益,自應就其所代理之線上遊戲 相關廣告或公布訊息以透明方式為之。
⒉上訴人於系爭遊戲之商城內「商城機率」公告:「機率型商品 設定說明-所有機率與韓版一致」(見原審卷一第101頁),但 該公告未就何謂「機率型商品」為定義性說明,且紫布之製作 須先於商城中購買所需材料後,方得以該材料進行製作,而製 作之結果繫於一固定機率,可認屬於機率型商品,此由社團法 人台灣遊戲產業振興會111年4月8日台遊字第1110400001號函 亦認「紫布製作屬於『間接付費購買之機會型商品或活動』(見 兩造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 111消10判決〉第6至7頁,本院卷一第372至373頁)可證,是於 系爭遊戲商城購買材料進行紫布製作活動,解釋上屬該商城公 告所稱之機率型商品。再者,上訴人於108年12月14日「天堂M 2週年玩家見面會」(下稱系爭見面會),現場架設螢幕刊載 問答第17題(Q17):「可以公開活動製作、抽卡、合成機率 嗎?設定是否與韓版相同?」,現場答稱「可以跟玩家保證, 台版機率都是跟韓國一模一樣的」,嗣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證 認定臺版與韓版關於系爭遊戲紫布製作機率不同,上開問答係 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裁處上訴人200萬 元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下稱111訴1005行政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一節,此有系爭遊戲見面會錄影及網路文字說明擷圖 及該判決(見原審卷一第103頁、本院卷一第353至366頁)可 考,益徵前開問答係上訴人為推廣銷售系爭遊戲所為之廣告及
其他公眾可知悉之方法,足以影響玩家是否願意花錢玩台版系 爭遊戲,被上訴人雖未至現場參與系爭見面會,但系爭說明會 由上訴人所邀請參與之YOUTUBE直播主於直播頻道播放,上訴 人亦於自身經營之YOUTUBE天堂M官方頻道刊播(見111消10判 決及111訴1005行政判決,本院卷一第361、371至372頁),是 被上訴人辯稱伊知悉系爭見面會前開問答等語,洵堪採認。⒊被上訴人陳稱伊於110年6月22日至同年8月22日花費113萬元進 行227次紫布製作,成功20次,110年8月27日儲值87萬元進行1 75次製作、成功4次,同年9月23日花費150萬元進行300次製作 、成功7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5頁),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 原審卷一第196頁),依此計算,上訴人紫布製作之成功機率 ,第一次約為8.8%(計算式:20÷227=0.088,小數點第四位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第二、三次約為2.3%(計算式:4÷175= 0.023;7÷300=0.023),是被上訴人所為系爭第二類言論,既 係依其於系爭遊戲中在商城購買材料製作紫布合成成功之機率 計算結果,成功機率確有明顯降低,核與系爭遊戲韓版製作紫 布成功之機率10%、系爭見面會及前開公告之內容不同。則系 爭第二類言論,涉及公共利益,被上訴人耗費巨資以其親身經 驗做為前開合理查證程序,依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合 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尚難認具違法性。
⒋準此,被上訴人基於親自消費合成紫布之經驗,核與上訴人前 開公告及系爭見面會問答之內容顯有不一,則其在系爭頻道發 表系爭第二類言論,既經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 實,難認其刻意虛捏杜撰不實之內容,自不具違法性,縱有減 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或影響上訴人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 能力,被上訴人亦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㈤附表編號3⑶(含標題)、4⑴⑵⑶⑸⑹⑻、5⑵、6⑴⑶⑷⑸、8、12之言論內 容(下合稱系爭第三類言論),屬於意見表達,係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不具違法性:
⒈細譯被上訴人所為系爭第三類言論固有使用「欺騙消費者」、 「騙錢」、「線上百家樂、老虎機」、「裝死不回應」、「有 牌的詐騙集團」、「合法賭博加詐欺」、「坑殺臺灣人的錢」 、「誘導賭博加上詐欺」等用語,然考諸其前後語意,被上訴 人反覆提及「你手遊都不公布機率,也不給保底,你不讓玩家 可以控制風險跟預算」(附表編號4⑸)、「我覺得這是需要被 社會關注的」(附表編號6⑴)等語,佐以此事經廣大遊戲玩家 關注,所涉及之評論內容包含是否宜立法明令遊戲廠商事前公 布虛擬寶物獲取機率等爭議,有Yahoo網路新聞、巴哈姆特社 群討論網頁、中國時報網路新聞、newstalk網路新聞、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新聞稿、ptt社群討論網頁、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
6月10日公處字第111039號處分書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09至12 9頁、第251至334頁、第424至434頁),並藉此避免遊戲代理 商以其優勢市場地位,濫用消費者無從知悉台版、韓版遊戲內 部設定差異之資訊優勢,而以易造成消費者誤解之廣告話術, 致消費者對遊戲過程或結果產生不當期待,此實為涉及廣大遊 戲消費者之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其言論衡諸前後 文並無過激而單純流於謾罵情事,自可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第 三類言論應屬合理評論之範圍。
⒉上訴人雖主張伊已於110年8月30日致電被上訴人,告知公告所 稱「所有機率與韓版一致」之設定,其真意僅有商城內機率性 商品設定為與韓版一致,至於本次「伊娃的成長藥水組合包」 活動與韓版活動不同,係因應臺灣的消費習性逕行調整,被上 訴人仍惡意侵害伊之名譽權、信用權云云。然而:⑴觀諸上訴人客服與被上訴人對話內容,客服稱:「我們公告有 提到說所有機率都跟韓版一致的部分,其實這個部分是指商城 內機率性商定,例如說可能抽卡包這種購買後會直接抽卡的機 率性商品設定。這個部分不是指遊戲機機率就是可能設定、合 成等等都會一樣的部分。您有提到說就是韓國這邊公告是10% ,依照您先前在製作上,製作次數跟失敗的部分,做起來不到 10%,你這個我們有再跟人員去進行確認了。因為其實這個部 分的話,好像說,韓版製作紫布的時候會需要201個材料,台 版製作的時候只需要99個…針對於說材料會跟韓版比較少的, 原因是因為說,有一部分是因為因應台灣的消費性去進行調整 ,那其實這邊後續有再去確認,就是活動整體的期望值跟道具 的整體價值,基本上都會和韓國相同。還有你有提到沒說,就 是沒有公布機率這個部分,其實機率這個議題,我們一直持續 在跟韓國那邊去進行討論。那其實後續如果有這個部分上面的 話有相關的資訊,我們會在官網這邊去統一進行告知。」;被 上訴人稱:「所以就是你們對於我那天的機率還不知道嗎?你 們也沒有辦法告訴我那天按的機率到底是多少嗎」;客服稱: 「對,其實機率的部分它是通通在版本上,那其實版本都是韓 國那邊去進行提供的」;被上訴人稱:「…我就是買商城的藥 水去按商城的機率製作,所以,對於玩家而言,你們寫這個所 有機率與韓版一致,對玩家而言按這個機率,就應該是10%不 是嗎?…我認為我花的這個錢與你們公告的事實差得太多了, 而且我前面不是沒有花過,我前面大概已經花了150萬台幣來 按這個,然後機率確實與韓版蠻接近的,因為我前面,我上禮 拜才有打電話跟你們要那個製作的次數,我前兩個月做了227 次,然後成功20次、就是接近韓版的10%,所以我又再準備了1 00萬,我打算要再拿個17、18張紫布,然後你們機率突然就變
超低。我後面按了135次,只成功1次,這機率連1%都不到,所 以對我的理解,我覺得你們可能系統有一些控制物價的系統或 幹麼,也許我短時間內按出太多紫布,所以你們為了要平衡物 價去把那個機率驟降或幹麼。但我認為,你們要平衡物價不是 一個課長玩家要承擔的責任。」;客服稱:「理解但關於說, 您有提到計算的部分,這個我們也有跟原廠那邊去確認過目前 設定確實沒有異常的。」;被上訴人稱:「沒有異常是10%嗎 ?我想問」,客服稱:「這個機率的話,並不會和韓國這邊是 一樣的」「韓版一致的部分,如同先前所跟您解釋,是針對於 說機率型商品的部分。」;被上訴人稱:「我按的就是機率型 商品。」;客服稱:「他的機率型商品,其實是指類似抽卡這 那種機率性部分,而不是可能購買了之後去進行製作的這個部 分。」;被上訴人稱:「所以你說,你們官網寫的這個東西, 是開箱抽卡的機率,就是並不是道具製作的機率。」;客服稱 :「對沒錯,那因為其實公告裡面,它其實會有列出每個活動 商品或是他的內容物跟機率的部分。針對您買的那個商品當下 ,會不會拿到機率型商品的部分,針對這部分的機率,跟韓版 會是相同的。」:被上訴人稱:「所以製作,所以你們台版就 是商城製作機率,製作的機率並不等同於韓版是這樣嗎」,客 服稱:「就是這個部分確實可能不會跟韓國一樣」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388至391頁),足見韓版與台版機率確有不同,上訴 人卻未公告其所設定活動製作紫布之機率。則被上訴人本於其 110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29日活動期間消費之結果計算其成功 合成紫布之機率僅有2.33%,除與韓版不同外,亦與被上訴人 於前2個月消費結果計算其成功合成紫布之機率(8.8%)相較 明顯降低頗多,亦與上訴人於系爭遊戲前開公告及系爭見面會 所稱台版與韓版機率相同等語不一,依其個人親身經歷並綜合 評斷後為系爭第三類言論,既係發表其查證結果並為適當之評 論,上訴人客服之說明,除與被上訴人110年9月23日實際製作 紫布之機率不同外,上訴人於同年10月8日聲明稿亦未針對被 上訴人質疑紫布製作機率台版、韓版是否一致提出說明(見原 審卷一第35頁),被上訴人因此仍存有合理懷疑,對上開可受 公評之事項為前述評論,難認其係出於惡意之陳述,縱其批評 內容令上訴人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⑵衡諸被上訴人固為知名YOUTUBE直播主(系爭頻道於110年10月1 日訂閱者有84.2萬位,見原審卷一第261頁),以系爭頻道直 播進行遊戲實況供不特定人點閱觀看,藉此取得平台支付費用 及閱覽者給予贊助金,其於系爭頻道直播其進行系爭遊戲並製 作紫布之過程,吸引為數不少之受眾者觀看,但其前後確已支
付顯較一般消費者甚多之課金(儲值)並實際製作紫布多達22 7、175、300次所得之結果而為前開言論;上訴人既為國內知 名線上遊戲廠商,已如前述,身為專業線上遊戲經營藉此銷售 經營獲取之龐大經濟上利益,遊戲玩家卻僅能透過其所發布之 商品訊息或廣告或公告得悉遊戲活動或商品或獎項之設定等相 關訊息,並以自身玩遊戲之經歷驗證上訴人所提供之訊息是否 正確,則參酌兩造之身分、被上訴人以自身經歷對於系爭遊戲 之公告及系爭見面會之內容等提出合理懷疑,尚難認其出於惡 意發表系爭第三類言論,自不具違法性,無從令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㈥基此,系爭第一類言論並非針對上訴人,及系爭第二類言論係 被上訴人基於自身實際消費經驗之查證所得而有相當理由確信 所言屬實、系爭第三類言論係被上訴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善 意發表言論而為適當之評論,均不具違法性,縱有減損上訴人 之社會評價,或影響上訴人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 仍難令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附表編號7為編 號4直播影片之精華剪輯,故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7之言論, 核與附表編號4之言論相同,亦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以及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於本判決確定後 1個月內,將系爭啟事刊登1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 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指稱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上訴人主張侵權之言論係以文字下方畫線或以「」之方式標註) 備註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如原判決附表【A欄】所示之內容) 1 110年8月27日 影片標題:【DinTer】8/27天堂M課長被官方當盤子全紀錄(見原審卷二第99、105、199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1,於本院不再主張(見本院卷一第61頁) 2:04:48-02:06:19 「我本來就抓200萬停損,因為我自己算過,我自己統計過,史書第8章按出來的玩家我總共統計了9個,詳細我就不多說了,9個我算出來他們按史書第8章的機率是6%,我想你這6%我抓保守一點我抓3%,3%就是期望值33發會出來,然後紫布1張5萬,我是有算過風險我才這麼做的,只是這個機率讓我覺得我的風險抓的太美好了,我抓的很保守的機率喔,我抓3.33%就是33張出來,1張我跟商城打用最貴的方式,最快最有效率的方式打,我期望值是165萬,所以我多抓我抓到200萬,200萬是我稍微衰一點我應該都按的出來,而且是在非常非常保守的情況下,你按照我算的大數據6%,100除以6,平均17次就出來了,17次乘以商城公布的1張5萬,我大概100萬內我就可以按出來了,我已經抓到2倍多的成本,去搞他了。」 2 110年9月3日 影片標題:【DinTer】怒花100萬慶祝打進世界賽!大數據實測竟發現天堂M在搞?怒打VIP客服!小許+百姓相挺集資砸台子...竟是這種結局?! 直播內容為110年8月27日直播影片精華剪輯。 (見原審卷二第105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2,並未具體主張如⑴、⑵所示之內容,且上訴人於本院不再主張⑵(見本院卷一第64頁) ⑴9:38-10:05 「它說機率10%,那我按一次5000,我是不是可以想像,我按5萬就會有一張,那我衰一點我按8萬,按10萬有一張也沒關係,但不能這麼誇張吧,138乘以5000,我今天晚上按了70萬台幣,我按一張紫布要17萬5000塊台幣,這也差太多了吧。你給玩家的期待是5萬塊有一張,我按了17萬5才有一張,這真的沒問題嗎?」 ⑵11:56-11:59 我幾乎已經花了875萬台幣,在做史書第八章,還沒做出來。 3 110年9月23日 影片標題:【DinTer】天堂M 200萬鑽再丟水溝!機率又是2.3%!遊戲橘子公告不實欺騙消費者究竟要裝死到什麼時候?Feat爺爺.丁丁 (見原審卷二第105頁) ⑴28:02-28:15 「劉柏園的柏是人字旁的嗎?應該不是吧。木字旁,沒有人性。」 原判決附表編號3⑴「沒有人性。」 ⑵31:24-31:30 「機率慘遭下修,這可以線上直接改機率嗎?應該是不行吧。」 原判決附表編號3⑵「線上直接改機率」 ⑶1:11:59-1:12:00 「根本就按不出來阿,這個是擺在這裡騙錢阿。」 原判決附表編號3⑶「騙錢」 ⑷1:21:22-1:21:46 我們稍微整理一下機率,(螢幕上打開計算器計算),2.33%,上次我做完是多少,來我們今天做完是2.33%,上次是4除以175,是2.3,是不是一樣?是不是一樣!一大堆人說測的不夠多,這哪叫大數據,阿怎麼可能做兩次剛好都是2.3%,你們想一下,用妳們那個有讀過書的腦子想一下,沒讀過書的不用,我沒有在跟你對話,沒讀過書的就唉呦丁特你就黑拉,做不出來你黑別人在那邊靠腰,你就繼續,我們剛好兩次都2.3%,你就參考一下。韓版公布機率是10%,那你說台版,方便繼續講下去嗎?你說台版材料只有一半所以機率不會是10%,好沒關係,但你公告沒有講阿,我怎麼知道台版機率是一半,我就按照10%去算,也沒關係,你說台版機率只有一半,那機率是不是應該要5%,結果兩次都只有2.3,你覺得這是巧合嗎?我並不這麼認為,我真的不這麼認為。 原判決附表編號3⑷「你說台版材料只有一半所以機率不會是10%...你說台版機率只有一半,那機率是不是應該要5%...」,於本院不再主張(見本院卷一第70頁) 4 110年9月25日 影片標題:【DinTer】9/25 劉柏園還錢 (見原審卷二第105、113頁) ⑴2:30:25-2:34:42 「在我心裡面我是非常熱愛天堂M這款遊戲的,OK?所以我不希望她淪為一個遊戲公司詐財的工具。詐財歐,對不起我用的詞彙是詐,因為他口口聲聲說她的機率跟韓版一樣,無論是從,我直接從粉專講,我粉專整理了很多證據。2017年剛開服,1個禮拜,我跟你講他什麼時候開服的,我記得清清楚楚,從2017年的12月11日凌晨12點開始,我沒有一天不完天堂M,我每一天都玩,甚至是花很多時間玩,甚至可能很多時間是一天玩12個小時都有,甚至是我放假,我可以去玩,可以去吃大餐,但我沒有選擇出去,我選擇在家玩天堂亂『殺』人,跟朋友『打架』之類的。我記得非常清楚,開服第4天他就說,團隊接到台版韓版什麼巴拉巴拉的,我們分析之後呢,同意將什麼調整到與韓版一致,台韓版本設定完全是一致的,這部分請玩家放心,好不好。你作為一個遊戲的粉專,你粉專貼的阿。你說台韓版本設定一致。很多年了,你說你拿這麼多來扯幹嘛呢,但是你想一下,他過程中有交代,我們有改版歐,現在台韓版不一樣了嗎?沒有,他從來沒有講過吧。那你作為一個玩家是不是你覺得你一開始承諾就是跟韓版一樣吧。……上個月我去撞他們撞出事,我打他們VIP客服之後,他們才改掉,你過程中也放了這個嘛,然後最好笑的是什麼,他們公告改成,原本是所有機率一樣嘛,被我撞完,紫布不一樣,但是多少講不出來,他們也,好像也不敢直接說跟韓版不一樣,他們不敢正面回應。……反正他們就把這個公告改成所有都一致,但是丁特做的巴拉巴拉,他當然沒有直接說丁特拉,反正就是我製作的那個商城機率,他把他刮號進去,但是不包含巴拉巴拉機率。……我砸了超多錢,去反應之後,你才突然改公告,刮號說那個東西不一樣。那這算不算欺騙。……你作為一個消費者要如何知道說你的所有不包含某些東西?」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⑴「詐財工具」 ⑵2:41:26-2:43:48 「你又說活動製作一樣,你到底想要天堂M的玩家怎麼樣,我們到底要相信你的PM,相信你的營運,還是相信你的公告,還是相信你的粉專,還是什麼都不能信,你們想想怎麼賺錢,想怎麼坑殺玩家,想怎麼改機率,就怎麼改嗎?遊戲橘子,上市公司,有股票可以買,你可以公然做這種行為嗎?這難道不是公然詐欺嗎?這難道不是合法的詐欺嗎?這難道不是合法的線上百家樂、老虎機?……你機率不公布,自己想改就改,然後玩家血本無歸,錢都你賺,然後沒有法規可以管。然後我直播公開砸了,我粉專這樣直接噴你了,我粉專這樣直接點名遊戲橘子了,點名你了,你還可以這樣裝死不回應。……竄改機率、騙錢,然後出事了裝死不回應。找幾個工讀生去巴哈洗一洗,說丁特臉太黑。」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⑵「公然詐欺」、「合法詐欺」、「線上百家樂、老虎機」、「騙錢」 ⑶2:49:36-2:49:57 「我在這裡也歡迎遊戲橘子的法務來告我,針對我說你們公然詐欺這件事情、公然欺騙消費者這件事情,我歡迎你們來告我,我開著直播光明正大地講你遊戲橘子欺騙消費者,九個字,遊戲橘子欺騙消費者。」 原判決附表編號4並無此主張,於本院補充(見本院卷一第75頁) ⑷2:57:17-2:57:21 「更何況,第2次也是這樣,所以我可以非常地確定,遊戲橘子的機率造假。那也不是我說的阿,我們有科學的方式證明。模擬跑了1000萬次,沒有一次跟我一樣,或比我更衰。那代表遇到的機率是千萬分之一。」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⑶「機率造假」 ⑸2:59:09-2:59:16 「你不要再裝死了,遊戲橘子,劉柏園,騙錢都不用負責歐。」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⑷「騙錢」 ⑹3:01:33-3:01:51 「你手遊都不公布機率,也不給保底,你不讓玩家可以控制風險跟預算,他就變成一個合法的賭博。披著遊戲外皮的賭博工具。同意嗎?那在臺灣賭博是犯法的。那憑什麼手遊可以這樣做?還明目張膽地修改公告,欺騙消費者,憑什麼?尤其你不只是不公布機率,你還向玩家聲稱機率跟韓版一樣,大家還去韓服查,查完是10%,真的查完你還偷調,你不公布機率就已經是在誘導賭博,就已經有讓年輕人賭博成癮之嫌了,你還把機率調到剩下4分之1都不到,那這不是誘導賭博加上詐欺嗎?我不是法律系的,但我從一般民眾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是合法的賭博加詐欺。」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⑸「偷調(機率)」 (7)3:12:20-3:13:15 「韓版材料是兩倍,機率是不是應該要是一半,至少也要5%吧……如果結果4.3、4.5我都可以視為有可能是接近5%的,那至少期望值跟韓版一樣嘛……可是你機率只有2.3就非常邪惡。」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⑹,於本院不再主張(見本院卷一第83頁) (8)3:15:57-3:16:07 「我直播測試的紫布,在台版1張將近30萬鑽,29萬多啦,快30萬,你跟商城做1張要30萬,可是你知道嗎?台版的交易所跟玩家買紫布,架上1張5.5萬沒有人拉,也就是說你賣的是多麼坑人的價格,我馬上開給你看,我1張做30萬,架上5.5萬,5.5倍耶,你台版的商城賣玩家5.5倍,那韓版的紫布架上多少,8.5萬,我就不開螢幕佐證了,我上禮拜才看,韓服架上紫布8.5萬,有9萬10萬我都看過,但我看過最低8.5萬,我用8.5萬來算,韓版的期望值叫13.5萬,除以8.5,韓版1張紫布才貴58%,然後你是貴545%台版,你真的用實際行情去算,你臺灣的交易所,貴了快10倍,兄弟,那你不是坑殺玩家你是什麼?韓國玩家多花58%就可以花錢、快速跟官方花錢拿到這個東西,因為你跟玩家交易會有一點風險存在嘛,你跟商城買,只要貴58%,我就要多少有多少,講白了要多少有多少又安全,還可以按機率製作還可以爽一下,台版是545%耶,545除以58,貴了9.4倍,沒毛病吧?你貴了9.4倍,你把台版玩家當什麼阿?……你們就是真的這麼噁心嘛,賣貴了9.4倍,跟韓版比起來,你們讓臺灣玩家多花了9.4倍的錢去拿這個紫布。」 原判決附表編號4⑺(見本院卷一第84至85頁) 5 110年9月29日 (為109年8月29日直播影片精華剪輯) 影片標題:【DinTer】百萬實測天M虛寶無情送錢!用科學告訴你天堂M的製作機率到底有多扯!面對消費者質疑機率與公告不符,竟然修改公告後裝沒事?臺灣淪為詐騙天堂不只是說說 (見原審卷二第104、105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5影片標題,於本院不再主張(見本院卷一第86頁) ⑴3:09-5:37 「這邊感謝我們數學老師提供這個板書的資源,高中有學過機率統計嗎?有學過常態分佈嗎?有學過標準差嗎?大概跟大家解釋一下,這個圖表畫了3個區間,第1個是黃色的,第2個是藍色的,第3個是綠色的。那一個標準差是什麼呢?就代表68%的機率會落在一個標準差內。然後98%叫什麼?高二有學過這叫信賴區間,在2個標準差之內,就是95%的人會在這裡。然後3個標準差叫做99.7%,就是全世界有1000個人來做然後有997個人,是同樣的結果在這個3個區間裡,這叫3個標準差。 然而昨天4/175,我們是遠遠在3個標準差之外。3個標準差之內是什麼?我們先講不用那麼極值的。 你多數人做,有68%的人,你像特哥一樣你幹了175次紫布,有7成的人會得到13.5張到21.5張中間這個range,你運氣好一點會拿到21張、22張,運氣稍微差一點也還有13、14張。 來到信賴區間95%就是95%的人會遇到的狀況,因為95%在這裡嘛,代表95%之外,低於9.5張或高於25.4張的人只有5%,所以你要低於9.5張的人只有2.5%。聽的懂嗎?你要除以2。 再來,3個標準差是多少?99.7%。就是你如果連99.7%都不到,你就是連0.3%的衰小都不到,還比他更衰,你衰到已經是3‰的機率了,1000個人這麼做,只有3‰的人在這個範圍外,然後還有一半的人是很爽的,爽到有29張紫布可以用,有一半的人是很爽,一半的人衰到不行,只有5.59張紫布以下,你只要做出來的紫布少於5.6張,你就已經是0.15%的衰了,0.15%是什麼呢?1000個人這麼做,只有1.5個人會少於5.5張,然後我拿了4張。 這樣聽得懂嗎?再把他作成表,你至少抽到9張紫布的人呢,高達99%,你1000個人去做,有999個人可以得到7張以上的紫布,那我們直接看到4張99.9986%。0.0014%,兄弟們,我昨天遇到的極值,叫做0.0014%,這個數字在數學上呢,我已經不知道要怎麼說了。」 原判決附表編號5⑴ ⑵8:29-8:35 「我根據你韓國官方公布的機率參考,我覺得我5萬就可以得到1張布,你讓我花了60幾萬。你這樣不是欺騙消費者是什麼?幹你娘!」 原判決附表編號5⑵「欺騙消費者」 6 110年10月1日 影片標題:【DinTer】10/1劉柏園還錢3 (原審卷一第251至280頁、卷二第105、113頁) ⑴36:39-36:41 「我覺得這是需要被社會關注的,一個是大企業明目張膽騙錢,另一個我不知道怎麼說。」 原判決附表編號6⑴「明目張膽騙錢」 ⑵1:49:48-1:49:51 「請大家幫我刷劉柏園還錢好嗎,在任何他可能看得到的地方。幫刷劉柏園還錢。拒絕無良企業欺騙消費者。」 原判決附表編號6⑵「無良企業欺騙消費者」 ⑶1:58:43-1:58:45 「打來跟我扯謊,我明知道他是扯謊,但我不好意思罵他。因為他就是代罪羔羊阿。你真的覺得一個客服會知道實際機率是多少嗎?就算他知道他也不能跟你講,他就是被推出來道歉的那個人。然後後面長官爽賺股票紅利、年終業績分滿滿,跑車一輛一輛開,房子一間一間換。然後都在坑殺臺灣人的錢,然後都推基層員工出來討罵。」 原判決附表編號6⑶「坑殺臺灣人錢」 (4)2:00:47-2:00:50 「我從來都是要他出來給我一個說法,你如果說法合理,我200萬給你我沒差,你這個說法不合理,這200萬你就應該要賠償給玩家。包含跟我一起被騙的玩家,不是只賠我。有多少被你騙的,你全部都要吐出來,不然你就是有牌的詐騙集團嘛,不是嗎?」 原判決附表編號6⑷「有牌的詐欺集團」 (5)2:01:47-2:02:42 「真的不要這樣邪惡,那個都是大家的辛苦錢,不要這麼噁心,真的拜託不要這麼噁心,劉柏園、遊戲橘子、陳營運長。」 原判決附表編號5⑸「負責人及營運長噁心」 7 110年10月4日 影片標題:【DinTer】強刀爆破遊戲橘子!你他媽把臺灣人當白癡嗎?二週年記者會打臉自己說法,說謊被拆穿後躲起來裝死?期待和立委共同推動轉蛋法、為全體玩家打造公平的遊戲環境! 直播內容為110年9月25日直播影片精華剪輯。 (原審卷一第33頁、卷二第105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7 8 110年10月24日 影片標題:【DinTer】10/24天堂2M亞丁攻城戰 11:30絕命雙排 (見原審卷二第105頁) 36:15-36:27 「什麼叫做極罕見,就是你原則上不會遇到,你很難遇到有這種狀況的人,叫極罕見。極罕見他定義為機率小於0.1%叫極罕見,所以再次定義了我天堂M抽紫布,那個機率極罕見。我遇到兩百億分之一、十萬分之一那個離譜的機率。」 原判決附表編號8「兩百億分之一、十萬分之一」 9 110年10月31日 影片標題:【DinTer】10/31這比賽是免費就能收看的嗎?陸服戰到天亮 (見原審卷二第105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9「黑橘」,於本院不再主張(見本院卷一第98頁) 4:12:43-4:12:48 「(閱讀評論)學校投資競賽買了56張黑橘,在講什麼阿?幹你是白癡吧,戴翊恆。學校投資競賽買了56張黑橘,這句話到底什麼意思?學校,你們學校,學校是私營單位嗎?為什麼學校可以投資黑橘?阿就算可以投資,他幹嘛跟你講,關你屁事。第三點,你買黑橘,跟天堂W有什麼關係?你連天堂W不是黑橘代理的你都不知道。」 10 110年11月4日 影片標題:【DinTer】11/4 Lineage Wait 9:50排到現在= =孤兒軍團長親征伊娃07 只睡4小時開操!試試紅變紅娃要花多少 (見原審卷二第105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10「橘子是直接騙我說那個機率是10%,騙你課了幾百萬。」 1:05:20-1:05:26 「我怎麼感覺橘子那個紫布事件比較過份阿?……阿橘子是直接騙我說那個機率是10%,騙你課了幾百萬,再跟你說沒有,我們這裡講的不算。」 11 110年11月21日 影片標題:【DinTer】11/21 天堂W/리니지W 伊娃07台韓最大激情戰場 臺灣第一君主紫變誕生瞬間 (原審卷二第105頁) 原判決附表編號11「對吧,我,我操你媽死騎啊。」 3:55:17-3:55:23 「(遊戲畫面為抽卡)我不按,我不按,結局已經確定了,一定砍,一定砍,插爛,2張,1張死騎,1張隨便。劉肥,我,我操你媽死騎啊。再1張、再1張、拜託再1張。」 12 110年9月28日 臉書粉專發文:「亞洲橘子對不起,是我不該死心塌地支持你們的遊戲將近4年,原來們的營運部門粉專說的、網頁公告的、記者會講全部都是垃圾不可採信,是我自己白癡要信怎麼能怪你們事後改機率呢?」 (原審卷一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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