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56號
TPHV,112,上,156,202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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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鍾淑慧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鐘麗雅
被 上訴人 鍾曉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林庭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
所在 原誤載內容(正本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原本內容) 主文欄第二項 確認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對被上訴人鍾曉芳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對被上訴人鍾曉芳之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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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