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46號
TPHV,111,重上,46,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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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尚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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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