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尚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豪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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