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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