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584號
TPHV,109,上,1584,202405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58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鈺山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嬉吟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林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