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上訴人 鄧茵文
法定代理人 鄧淑達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訴訟代理人 鄧淑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法律關係 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 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嗣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7號 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審理後,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調解成立 ,訴訟已告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5頁至 第246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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