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 告 鐘友健
被 告 林晉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晉逸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該判 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判決撤銷 改判並諭知無罪。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