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8號
TPHM,113,重附民,8,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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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鍾漢昭 住○○鄉○○鄉○○村○○路000號

被 告 張伯雍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廖訓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法定代理人 趙家輝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 告 林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二、經查,被告張伯雍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 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而 原告鍾漢昭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 理(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卷二第185頁),是依前 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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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