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上訴字,113年度,2號
TPHM,113,醫上訴,2,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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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IMIN KHOTIMAH (中文名:依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IMIN KHOTIMAH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伍月拾陸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且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 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 ,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 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 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 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 ,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 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MIMIN KHOTIMAH(下稱被告)因違反醫師法,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醫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計算標準,嗣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於113年5月7日繫屬本院(本院卷第3頁),現 由本院審理中,先予敘明。 
 ㈡本院審核現存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 被告涉醫師法第28條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 務罪,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又被告為印尼籍之外國人,其家人現居於印尼,堪認其



在印尼之社會人際關係有一定程度之牽絆,有較強之出境後 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動機及能力,被告若啟逃亡之意,自 較具備行動及於海外生活之資源。況被告在臺居留證效期將 至,已買好113年5月17日機票離境,有本院公務電話及訊問 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7、75頁),衡情其若因此生避罪 逃亡之心,並非不可想見,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 於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 。為確保後續審理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仍有必要對被告之居 住、遷徙自由為較低度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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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