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57號
TPHM,113,聲保,557,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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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武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武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翰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 7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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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