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50號
TPHM,113,聲保,550,202405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松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松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松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5月確定。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0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 9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