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健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健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健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 國110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1 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宏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