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12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