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01號
TPHM,113,聲保,501,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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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室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室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室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及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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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