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82號
TPHM,113,聲保,482,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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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億(原名陳儷文陳家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億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2 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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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