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融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融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融霆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駁回上訴,嗣於民國109年6月16 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4675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