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誠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誠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誠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 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4684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