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文青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文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文青因傷害致死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47542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