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32號
TPHM,113,聲保,43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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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軒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軒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軒廷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4683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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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