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嵩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
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
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嵩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嵩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 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473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