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武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武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武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5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 19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