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宏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宏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宏亮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 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7月3日確定日期之前 ,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 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 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 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 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除編號4為殺 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外,其餘均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侵 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 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 之社會功能,另考量附表編號1至3曾經法院以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 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 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 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 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 見本院卷第153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 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4日上午8時10分至8時30分許間 110年12月31日7時許 111年1月2日上午8時至8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970號 111年度易字第970號 111年度易字第9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7月3日 112年7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殺害尊親屬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3月2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